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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083996514885

    根據《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的規定:第九條 徵用土地應當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


    各項補償費的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年產 值的3至6倍,年產值按被徵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 算。各類耕地的具體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此範圍 內製定。徵用園地、魚塘、藕塘、葦塘、宅基地、林地、牧場、草原等的 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徵用無收益的土地,不 予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和被徵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樹木等附著物補償費 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在開始協商徵地方案 後搶種的作物、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 設基金,具體辦法另訂。第十條 為了妥善安排被徵地單位的生產和群眾生活,用地單位除付 給補償費外,還應當付給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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