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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zhanghuanli001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佔有權和優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的佔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壞賠償責任。

  • 2 # 友愛蜻蜓rs

    兩者區別在於性質不同。置留是由於突發原因只能留在原地不得變動,待情況好轉後可以自由變動,置留是暫時的可以改變的。

    留置是對觸犯紀律規矩或違法的人,在已掌握初步證據基礎上採取的辦案措施,以進一步查清違法亂紀事實。留置和延長留置有規定時間,審理結束走司法程式。

  • 3 # 吳兵律師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合同中,債權人按照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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