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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2018328176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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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紅酒麴奇
為方便長期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群眾就近辦理居民身份證,同時創造更加安全的居民身份證社會應用環境,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透過,公安部印發《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意見明確,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對難以確認身份和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
異地辦理身份證不能以舊換新。 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是需要提供有效的戶口簿原件和居住證等資料進行辦理的,不可以直接使用舊的居民身份證去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建議公民帶上有效的資料再前往戶籍部門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 離開戶籍地的群眾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有以下步驟: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第二步,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稽核簽發。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