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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02441154451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實施下列危及鐵路通訊、訊號設施安全的行為:(一)在埋有地下光(電)纜設施的地面上方進行鑽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燒物品,傾倒腐蝕性物質;(二)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範圍內建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三)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範圍內挖砂、取土;(四)在過河光(電)纜兩側各100米的範圍內挖砂、拋錨或者進行其他危及光(電)纜安全的作業。

    ”條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出於以下考慮:在埋有地下光(電)纜設施的地面上方鑽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燒物品,傾倒腐蝕性物品都可能對埋設的光(電)纜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壞。鑽探可能造成光(電)纜的破損、斷線;堆放重物可能將光(電)纜擠壓損壞;垃圾和其他腐蝕性物品將會導致光(電)纜包裝的腐化;焚燒物品將會使光(電)纜的外包裝融化,導致短路。為了鐵路通訊、訊號裝置的正常運轉,確保鐵路運輸安全,必須禁止上述有損鐵路光(電)纜的行為。建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往往伴隨著開挖、鑽探等行為,建築物、構築物本身也會擠壓損壞光(電)纜。鑑於光(電)纜有的埋設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有的埋設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因此,為了防止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外埋設的地下光(電)纜的破壞,條例規定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範圍內禁止建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挖砂、取土不僅對鐵路線路可能造成危害,也有可能造成光(電)纜的裸露、切斷等不同程度的破壞,嚴重影響正常通訊。因此,條例規定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範圍內禁止挖砂、取土。在鋪設鐵路光(電)纜的河道挖砂、拋錨等行為,可能對過河光(電)纜造成破壞。有的鐵路通訊、訊號的光(電)電纜需要跨越或穿越河流,為了保證這些光(電)纜不受挖砂、拋錨等行為的破壞,條例設定了一個合理的範圍,對可能危及鐵路通訊、訊號的行為進行了限制,即禁止在設有過河光(電)纜標誌兩側各100米內進行挖砂、拋錨及其他危及光(電)纜安全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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