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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冰和小冰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想辭職走人,只需要主動與單位協商一致即可,但一般主動辭職的話就不能享受法定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不同意勞動者辭職,勞動者堅持要辭職,則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通知完經過30天勞動者就可以自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規定的辭職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2 # 我愛毒雞湯

    勞動者辭職,無需用人單位批准。

    建議去郵政局用EMS快遞“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收件人單位處寫明用人單位名稱,收件人是用人 單位的人事部門,沒有人事部的寫法定代表人名字。寄單上物品欄註明是“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保留好該寄單以證明提出。

  • 3 # 1352的號

    辭職報告交給了領導了,然後辭職的一個流程領導拖著不批,那可能你的辭職,然後領導可能不同意想挽留你,像這樣的話你可以和領導談一談,然後開啟你的心扉去聊一下,問一下為什麼要辭職,然後自己想走的決心有多少,還只是說只是想試探一下領導,看領導會不會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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