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的賠償款,妻子應該要分得。或者準確的講,不是公婆應不應該給的問題,而是賠償金中,本就有妻子的份額。
至於妻子打掉5個月的孩子,屬於她自己的選擇,與分不分賠償金、分多少,沒有任何關係。
簡單解釋一下:
賠償金,是賠給去世人的家屬的經濟補償,並不屬於去世人的遺產。
這個家屬,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個是須為去世人的直系親屬,另一個是與去世人有扶養關係的人。符合這兩個條件的人,一般包括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妻子作為被賠償人之一,有權利分得,公婆如果不分,其實相當於非法佔有了妻子的個人財產。
從《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的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完全屬於自己的合法選擇,任何人不得強迫。所以妻子的這種行為,並不違法。
此外,懷孕5個月打掉了,這種行為也並不能用諸如殘忍、不負責任來定性。妻子做出這種決定,應該也是經過多種考量的,例如孩子一出生就沒有父親會不會影響孩子成長;例如帶著孩子可能會影響自己未來再婚,等等。這些考量,沒有對錯之分。
丈夫去世的賠償款,妻子應該要分得。或者準確的講,不是公婆應不應該給的問題,而是賠償金中,本就有妻子的份額。
至於妻子打掉5個月的孩子,屬於她自己的選擇,與分不分賠償金、分多少,沒有任何關係。
簡單解釋一下:
關於賠償金的性質賠償金,是賠給去世人的家屬的經濟補償,並不屬於去世人的遺產。
這個家屬,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個是須為去世人的直系親屬,另一個是與去世人有扶養關係的人。符合這兩個條件的人,一般包括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妻子作為被賠償人之一,有權利分得,公婆如果不分,其實相當於非法佔有了妻子的個人財產。
關於妻子打掉5個月胎兒的行為從《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的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完全屬於自己的合法選擇,任何人不得強迫。所以妻子的這種行為,並不違法。
此外,懷孕5個月打掉了,這種行為也並不能用諸如殘忍、不負責任來定性。妻子做出這種決定,應該也是經過多種考量的,例如孩子一出生就沒有父親會不會影響孩子成長;例如帶著孩子可能會影響自己未來再婚,等等。這些考量,沒有對錯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