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我將與你同行

    這個問題要分開看待。

    小區裡的公共區域包括路面都是屬於小區業主的。小區裡的所有事關業主切身利益的事,都是業主說了算的。現在的主要的問題是幾千戶業主,到底聽誰的?

    沒有業委會的小區,沒有任何一個組織能代表小區業主的意願,當小區有事情時,人多了吵吵鬧鬧的難以統一意見。物業所做的決定,只要程式合法,站在小區的立場上,也是可以的。最主要是公示並爭求業主意見,只要大多數業主同意,沒有產生不利影響,才能做出一些改變。這個改變應該要分情況看待。

    1,小區車位少,業主確實沒有地方停車,在路面劃停臨時車位也未償不可。很多小區都通常這樣做。

    a,不影響消防和人行通道,車輛出入安全。

    b,業主有需求,大多數人也同意。

    c,取得收費許可證,並向業主公示收費的去向。

    這種做法業主應該可以支援!

    2,如果單方面,沒有透過業主認可,為了單純的收入,這種做法不可取。應該反對或者改善。

    其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改變小區規劃和用途的,應該取得相關的法律認可文書的。只是小區事務有時侯是獨立存在的,只要業主意見不大,不影響市政和影響社群的前提下,一般也沒有職能部門願意管這種事兒。和諧相處更重要。

    所以,作為小區的事兒一成立業主組織,大家抱團議事,謀求共贏比較重要!個體的業主只是個別人,代表不了小區,也沒有多少發言權的。

  • 2 # 和平最貴

    不應再收仃車費,物業費本身已含有管理安保費用。小區公共區域仃車中,在仃車位劃好後按先到先仃秩序仃車即可,物業公司也沒提供啥特殊管理服務,不應再收仃車費,一般家庭也不需要特殊物業管理服務。即便硬想收,也應很低費用才對,按小時計費每一兩小時就硬收收數元太高了;按照勞動力成本付出多少而年收個二三十元就足夠了。大家想想,這種按小時收費顯然得太高了,與很小的物業員工服務勞動量根本不成比例,應堅決取締按小時收數元仃車費。至於按小時收錢後歸業委會或由業委會替全體業主保管,大多純屬胡扯騙人,大多純屬借公家之名培養貪汙犯中飽私襄而矣(當然,也許有部分物業及業委會成員真心為民的)!況且,也沒必要借仃車之名來替全體業主收共有錢啊!大多數家庭都有車包括三輪兩輪車,在共有仃車地面,司機業主自己的錢沒必要被收走讓物業與業委會保管啊! 如果物業公司,業委會及個別沒車的業主鑽牛角尖蓄意認為自己沒車而要求有車業主們必須交按小時交嬌車仃車費,但可否想過當你個人走在與站在小區內業主公有的路上時是否需要交走路費呢,當沒驕車的業主你騎電動車腳踏車機車行駛在小區公有路上及仃放路邊沒按小時收仃車費時,這是否是對沒電動車腳踏車機車的業主們不公呢?如果細分,可否想過當你走過其它單元門的業主共有步梯時,是否需要向單元內的業主交行走步梯樓梯費呢?業主自己鑽牛角繩頭小利尖尖細分,將會矛盾無盡負複雜化,本沒必要如此。 其實,在大多數家庭現在及將來都會有車,甚至即便暫時沒小轎車但也有電動車腳踏車機車,都要佔地小區業主共有公地,若收轎車費,公平而論,這些腳踏車電動車機車也應收仃車費,;既然如此,業主共有公共空地路面能用於仃車,各業主應梢微大度一下,業主相互相互友好互助,儘量不讓物業按小時收仃車費才能保護自身經濟利益,在不按小時收費基礎上,業主們按約定好的先到先仃隨到隨仃按公共共肖路邊區域按秩序仃車,容忍車輛免費仃就可以了,如果個別業主某甲鑽牛角尖想不開而堅持認為自己無車不用仃車位但別人有車佔仃車位會不公平,廣大有車的小區業主們可以告訴讓某甲買個車來免費仃就行了,免費仃車的公平仃車權針對小區內每一個業主,這仃車公平權的存在,本身就已經解決了回答了某甲業主認為自己無車但別的業主負費仃車造成不公平問題!。 其實,業主們應明白,物業公司及個別業委會熱衷於按小時收取業主們共有路面高額仃車費,無論物業公司收仃車費歸物業公司自己,還是歸業委會支配,還是所謂先收仃車費然後替全體業主暫時代管,一般是不應該的(當然,或許也有個別業委會成員確實真心替業主們共有代管的),最後相當一部分是借種種名目中飽私襄培養蒼蠅臠敗分子而已,監管難難監管;業主的錢由業主本人掌控最可靠,不須把錢交物業與業委會代管及支配。。國家應禁止此物業公司在業主共有路面按小時計收費。 至於說如果物業不收仃車費則會導小區內亂業主公共路面仃車無法管理問題,顯然是不對的,實際上是有辦法解決的。實際上物業費已已包含管理費,既然已收管理費,就不應再專門按小時收取高額仃車費(包括所謂仃車管理費,按小時,兩小時,六小時等收仃車費),就應該對業主仃車進行管理履行管理職責,將業主共有轎車仃車區域劃好,每次仃車時按順序先到先仃順序原則每戶一至兩輛車隨到隨仃即可,形成共識與習慣,業主仃車自然就有序且自覺了,對於個別業主在仃車區域外仃車,惡意擋路車,車位外仃車經勸說仍不改正的,物業可按業主仃車違規違仃車管理合同約來管理,約定業主仃車違約時須交違約金可暫仃適當時長仃車,按業主仃車違反合同約定來收取違約金,收取的違約金可歸物業公司自已支配擁有。個別業主仃車蓄意耍橫違反小區內公共仃車秩序不聽物業與業委會勸阻情節嚴重者,除收違約金及禁仃一段時間外,可同時按違反小區約定的公共秩序交由政府行政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及種種行政措施即可,這樣仃車既易有序管理,且物業與與業委會與車業主易於操作,同時管理仃車所需的物業服務勞動量很少也不會產生高額的仃車管理費用,根本不需要按小時計收仃車管理費。 在業主己交物業管理費(已含小區安保方面管理)情況下,物業公司|(或與業委會合謀),在業主共有區域按小時強收取仃車費是非常不對的,不要說大城市了,甚至即便在內地四五線中小城市裡個別小區物業(個別物業甚至或與業委會串通,各取所需共謀仃車費這大蛋糕),強行規定業主每次仃車達兩小時收一元,達四小時兩元,達六小時四元,甚至更多。想想,如果小區一千戶業主,每業主每天仃車費至少也需四元(甚至多次用車會更多),物業一年下來會收多少仃車費錢,每輛轎車每每月每年交多少錢,千戶業主又共需交多少錢,按最少每天四元,若居民住滿,此最少情況下光仃車費就已至少收入達百四十萬元以上了,僅存銀行利息就很可觀,年復一年本息累加,數額會更大。所謂的仃車管理費,物業公司對業主轎車量管理的微少勞動量與獲取按小時仃車費收入根本不相匹配,可謂龔斷型不勞而獲式暴利,車輛的仃泊活動是業主自已憑本身勞動進行,不需要物業人員參與,物業公司僅僅在業主共有路面劃個車位與標線而已,甚至連車位線都不用劃,廣大業主也不需要物業對車仃放提供特殊服務,按小時按次數收費真是名符其實的一本萬利;不應收取,若硬收,應以非法所得罪懲戒並處罰金。

  • 3 # 紅塵縱筆

    其實這個問題很好回答,小區道路屬於公攤,物業沒有權利劃分車位,收取車位費,如果是地下車庫,開發商建的地下車庫是有權利的,因為現在道路的車位,每個月也交不了幾個錢,所以很多業主也就不計較了,但歸根結底這個是業主共有的,所以物業沒有權利。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春晚最新彩排訊息,成龍大哥將與陳偉霆聯手合唱,為什麼陳偉霆總能受到春晚青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