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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gh82164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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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9137814121234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汙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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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3829776738125
1997年沒有尋釁滋事罪,只有流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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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下
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主要有兩種,1、事實條件,也就是說實際存在一定的犯罪事實或者能夠明確犯罪嫌疑人的。
2、法律條件,基於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按照《刑法》中的規定,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經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第69次會議透過,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21次會議第1次修訂,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80次會議第2次修訂,2012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以高檢發釋字〔2012〕2號公佈。該《規則》分通則、管轄、迴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特別程式、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協助等17章70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