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管理局業務範圍
1、負責組織和協調全縣行政、事業、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工作方針、政策,擬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確定全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重點;
2、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3、編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4、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組織實施;
5、綜合考核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企業的經營業績,對與國有資產相關的重大決策事項進行調查瞭解,並對重大決策責任提出追究的意見和措施;
6、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工作,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
7、組織實施國有企業績效評價,參與調控國有企業工資分配和企業負責人薪酬、激勵措施;
8、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考察,並提出任免意見和建議;
9、負責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資產評估、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10、對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稽核國有企業資本變動、股權轉讓及舉債事項;
11、對國有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國有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查處國有資產侵權行為;
12、研究提出國有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企業合併、分立、解散、清算、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協調解決國有企業改革、改組中的重大問題;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併破產計劃,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債務清償和職工安置等方案;
13、管理鎮遠縣產權交易中心;
14、完成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國有資產管理局業務範圍
1、負責組織和協調全縣行政、事業、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工作方針、政策,擬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確定全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重點;
2、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3、編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4、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組織實施;
5、綜合考核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企業的經營業績,對與國有資產相關的重大決策事項進行調查瞭解,並對重大決策責任提出追究的意見和措施;
6、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工作,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
7、組織實施國有企業績效評價,參與調控國有企業工資分配和企業負責人薪酬、激勵措施;
8、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考察,並提出任免意見和建議;
9、負責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資產評估、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10、對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稽核國有企業資本變動、股權轉讓及舉債事項;
11、對國有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國有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查處國有資產侵權行為;
12、研究提出國有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企業合併、分立、解散、清算、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協調解決國有企業改革、改組中的重大問題;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併破產計劃,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債務清償和職工安置等方案;
13、管理鎮遠縣產權交易中心;
14、完成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