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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懷揣夢想的初心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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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wxh6954
考核勞動職業技能鑑定由勞動部所屬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
《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勞部發[1993]134號)
第三條 職業技能鑑定實行政府指導下的社會化管理體制。
(一)勞動部綜合管理全國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制定規劃、政策和標準;審查批准有關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地區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審查批准各類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關規定和辦法:
1參加技能鑑定人員的申報條件和鑑定程式;
2專業技術知識、操作技能考核辦法;
3考務、考評人員工作守則和考評小組成員組成原則及其管理辦法;
4職業技能鑑定站(所)考場規劃;
5《技術等級證書》的印鑑和核發辦法。
(三)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四)職業技能鑑定站(所),具體實施對勞動者職業技能的鑑定。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和各級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職業技能鑑定站(所)。
企業工人的技能鑑定一般由生產技術部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