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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321390249605

    西周: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西周時統治者定罪量刑時能夠注意到罪犯的主觀狀態,故意、慣犯從重,過失、偶犯從輕,在當時的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見的,在中國法律史上具有進步意義。

  • 2 # winstonnb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禮記 曲禮上》記載:“耄和悼,雖有罪不加刑焉。”耄,“八十、九十曰耄”。悼,“七年曰悼。”就是說,7歲以下,80、90歲以上的人,其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不施加刑罰。這是從犯罪主體的意識能力考慮施用刑罰的問題。根據犯罪主體的行為能力,有區別的加以定罪量刑,對維護西周奴隸主階級專政,是起著積極作用的,在中國法制史上也是應予肯定的。

    區分眚、非眚,非終、惟終。

    《尚書 康誥》記載周公對康叔的誥誡:“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時乃不可殺。”眚,過失;非眚,故意;惟終,慣犯;非終,偶犯。這段話的意思是:有人罪過雖小,但他是故意或一貫的犯法,乃不可不殺。反之,犯了大罪,但不是故意,而是過失或偶犯,亦可不殺。西周統治者能夠注意到犯罪者的主觀狀態在定罪量刑中的意義,這在中國法制史上也是具有進步意義的。

    “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

    《禮記 王制》:“凡聽五刑之訟……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這段話的大意是:凡斷獄,官吏要考慮犯罪者罪行嚴重的程度,謹慎測度罪人的動機,以區別量刑的輕重。這是從犯罪者主觀動機的善惡,對社會危害的大小,來考慮量刑輕重。

    罪疑從輕。

    《禮記 王制》:“附從輕,赦從重。”附,施也,指施刑之時,如此人所犯之罪在輕重之間,可輕可重,則施之以輕刑,這就是所謂的“罪疑惟輕”。赦從重,是指所犯之罪而由故意入重罪,故赦時,可從重罪以上而赦之。又《尚書 呂刑》規定:“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孔穎達疏引《正義》曰:“刑疑有赦,赦從罰也;罰疑有赦,赦從免也。”即對“正於五刑”而有可疑者,可減等按“五罰”處理;如按“五罰”處理仍有可疑之處,則予以赦免。

    “刑罰世輕世重”。

    這原則最早規定在《尚書 呂刑》篇:“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意思是:對犯罪者懲罰的輕重可靈活掌握,可以根據社會的具體請況,決定適用懲罰的輕重。據晚出的《週記 秋官 大司寇》則作了具體說明。西周統治者即採取“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平典;刑亂國,用重典”,所謂“三國三典”原則。即在新佔領的地區,政權初建時,用刑應偏重輕緩,以穩定人心。在國家安定時,用刑應平和,寬嚴適中,使民眾各安其業。當國家動亂不安定時,則應用重典,以治亂世,用嚴刑峻罰來穩定社會秩序。這是奴隸主階級在長期司法實踐中的經驗總結。這一原則對後世封建王朝的刑罰適用曾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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