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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略了吧12

    法定代表人無權登出公司,解散公司屬於股東的權利。

    公司一般辦理登出需要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透過,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如果出資比例在三分之二以上,則可以按照公司章程中的規定程式召開股東大會,並透過登出的股東會決議檔案。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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