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無權登出公司,解散公司屬於股東的權利。
公司一般辦理登出需要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透過,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如果出資比例在三分之二以上,則可以按照公司章程中的規定程式召開股東大會,並透過登出的股東會決議檔案。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法定代表人無權登出公司,解散公司屬於股東的權利。
公司一般辦理登出需要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透過,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如果出資比例在三分之二以上,則可以按照公司章程中的規定程式召開股東大會,並透過登出的股東會決議檔案。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