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範圍和作用:
凡本市城鎮戶口的勞動者統一實行《勞動手冊》制度。
《勞動手冊》用於記錄勞動者就業、流動、失業、培訓,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等情況,是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求職登記和應聘就職的證件。
2.《勞動手冊》的管理:
《勞動手冊》由市勞動保障局統一印製,經區縣勞動保障局加蓋鋼印後,透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勞動手冊》在勞動者失業期間,由本人保管;在勞動者從事全工時制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保管。
3.《勞動手冊》的發給:
(1)各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以上(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應屬畢(肄)業生,在學生畢業前3個月內,由學校持學生名冊到學校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區縣職業介紹所(以下簡稱區縣職介所)辦理《勞動手冊》。具體辦法另定。
城鎮初、高中畢(肄)業生,還須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辦理《勞動手冊》。
(2)企業中的原固定工暫不發《勞動手冊》,待與企業組織、解除勞動關係退回地區後,按規定向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時發給或換髮。
企業中的原固定工在職期間被其他單位招收錄用的,由錄用單位憑原單位出具的退工通知單(原單位應註明原為固定工),按《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到區縣職介所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時發給。
(3)協保人員等特殊身份人員,按本市有關規定申辦《勞動手冊》。
(4)其他失業人員,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後發給。
4.《勞動手冊》的用工記載:
(1)本市用人單位錄用本市城鎮勞動者為全工時制職工的,可到就近的區縣職介所辦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勞動手冊》由區縣職介所受理招工登記備案時記載蓋章。
(2)區縣職介所在受理招工登記管理手續時,應根據勞動合同起始日期,在《勞動手冊》裡用好記錄,經校對蓋章後,把《勞動手冊》交退用人單位保管。
5、《勞動手冊》的退工記載:
(1)單位與全工時制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填寫退工通知單(一式三聯),並在被退人員《勞動手冊》和《勞動力登記表》上做好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日期的記載並蓋章。退工通知單(第三聯)和《勞動手冊》交被退人員本人。
(2)被退人員本人憑《勞動手冊》、退工通知單和本人有關身份證件,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小時用工等非全工時制職工《勞動手冊》中的招工和退工記載,另行規定。
6、《勞動手冊》的培訓內容記載:
《勞動手冊》中培訓內容欄,由培訓單位、區縣職介所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記載。
7、《勞動手冊》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記載:
《勞動手冊》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欄,由受理的區縣職介所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記載。
8、有關規定
(1)持有《勞動手冊》的勞動者,如發生出國定居、退休、死亡、被判刑和勞教等情況,《勞動手冊》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回。
(2)《勞動手冊》如有遺失,由本人按有關規定辦理補領手續。
(3)本市農村富餘勞動力實行《農村合同制工人勞動手冊》。用人單位招收錄用的本市農村富餘勞動力,仍按原規定,憑鄉鎮勞動服務所出具的"農村富餘勞動力證明",由錄用單位到區縣職介所辦理招工登記手續時,發給《農村合同制工人勞動手冊》。單位與農村富餘勞動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農村合同制工人勞動手冊》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回。
(4)本市藍印戶口勞動者,實行《勞動手冊》制度另行規定
(5)本辦法自2001年4月1日起實施。
1.實施範圍和作用:
凡本市城鎮戶口的勞動者統一實行《勞動手冊》制度。
《勞動手冊》用於記錄勞動者就業、流動、失業、培訓,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等情況,是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求職登記和應聘就職的證件。
2.《勞動手冊》的管理:
《勞動手冊》由市勞動保障局統一印製,經區縣勞動保障局加蓋鋼印後,透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勞動手冊》在勞動者失業期間,由本人保管;在勞動者從事全工時制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保管。
3.《勞動手冊》的發給:
(1)各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以上(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應屬畢(肄)業生,在學生畢業前3個月內,由學校持學生名冊到學校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區縣職業介紹所(以下簡稱區縣職介所)辦理《勞動手冊》。具體辦法另定。
城鎮初、高中畢(肄)業生,還須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辦理《勞動手冊》。
(2)企業中的原固定工暫不發《勞動手冊》,待與企業組織、解除勞動關係退回地區後,按規定向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時發給或換髮。
企業中的原固定工在職期間被其他單位招收錄用的,由錄用單位憑原單位出具的退工通知單(原單位應註明原為固定工),按《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到區縣職介所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時發給。
(3)協保人員等特殊身份人員,按本市有關規定申辦《勞動手冊》。
(4)其他失業人員,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後發給。
4.《勞動手冊》的用工記載:
(1)本市用人單位錄用本市城鎮勞動者為全工時制職工的,可到就近的區縣職介所辦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勞動手冊》由區縣職介所受理招工登記備案時記載蓋章。
(2)區縣職介所在受理招工登記管理手續時,應根據勞動合同起始日期,在《勞動手冊》裡用好記錄,經校對蓋章後,把《勞動手冊》交退用人單位保管。
5、《勞動手冊》的退工記載:
(1)單位與全工時制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填寫退工通知單(一式三聯),並在被退人員《勞動手冊》和《勞動力登記表》上做好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日期的記載並蓋章。退工通知單(第三聯)和《勞動手冊》交被退人員本人。
(2)被退人員本人憑《勞動手冊》、退工通知單和本人有關身份證件,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小時用工等非全工時制職工《勞動手冊》中的招工和退工記載,另行規定。
6、《勞動手冊》的培訓內容記載:
《勞動手冊》中培訓內容欄,由培訓單位、區縣職介所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記載。
7、《勞動手冊》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記載:
《勞動手冊》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欄,由受理的區縣職介所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記載。
8、有關規定
(1)持有《勞動手冊》的勞動者,如發生出國定居、退休、死亡、被判刑和勞教等情況,《勞動手冊》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回。
(2)《勞動手冊》如有遺失,由本人按有關規定辦理補領手續。
(3)本市農村富餘勞動力實行《農村合同制工人勞動手冊》。用人單位招收錄用的本市農村富餘勞動力,仍按原規定,憑鄉鎮勞動服務所出具的"農村富餘勞動力證明",由錄用單位到區縣職介所辦理招工登記手續時,發給《農村合同制工人勞動手冊》。單位與農村富餘勞動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農村合同制工人勞動手冊》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回。
(4)本市藍印戶口勞動者,實行《勞動手冊》制度另行規定
(5)本辦法自2001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