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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80815800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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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4545559778553
一、超載的判斷標準
1.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扣12分;
2.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扣6分;
3.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扣6分;
4.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扣3分;
二、違規裝載
違規裝載相關規定
(一)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二)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三)機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機車不得載人。
違規裝載怎麼處罰
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載貨不能超過行駛證核定的最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