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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566436518210219

      首先,該案例中的男性,只是“啞巴”屬於語言性障礙。不影響雙方採取協議的方式離婚。但是,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的過程中,應該以文字或者手語的方式,爭取其意見。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其次,如果男方不同意離婚,那麼想離婚的一方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如果當事人選擇採取訴訟的方式離婚,那麼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唯一依據就是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以下是符合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幾種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離婚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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