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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琪斯尼沃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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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朱珠44799706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組織形式。
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首屆業主委員會由小區全體業主投票選舉產生;
2、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規則進行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通常為5~11人,也可以根據小區情況在議事規則或管理規約中對委員人數進行約定。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組織。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和義務
(一) 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 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 依照法規、規章、規定負責有關公共維修基金的續籌並監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 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預算和決算;
(五) 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六) 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七) 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八) 監督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
(九) 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予以支援;
(十) 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業主大會批准。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管理規則。
因此業主在對物管公司有意見時要首先向業主委員會反映,由業主委員會出面替業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張對物管公司採取不合理手段進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