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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98037638365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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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何律說法
顯然違法,其實老實說,這種情況對企業不利,本來不籤合同也不意味著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只要勞動者保留能夠證明提供勞動的證據,也能認定勞動關係的存在。同時,《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月其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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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事解惑
國家《勞動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簽訂的時間是用工的第一天,而在實際的人事工作中,不少用人單位習慣於在員工試用期滿以後才簽訂勞動合同,有些用人單位因顧忌新招員工前期會因不適應環境隨時離職並帶走勞動合同而造成意外風險,也會推遲簽訂勞動合同。當然了,凡是沒有在入職之日簽訂勞動合同的的,都可視為不合法。
如果你入職已經一個多月了,所在單位還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應主動提醒、督促單位人事部門儘快履行法定義務簽訂勞動合同。如單位持續不籤,你應收集相關工作證據,以備以後萬一發生勞動和工資爭議時用以證明自己的勞動關係。
第一個不用批次兩倍工資,一個月內不籤合同是合法的第二個是主動辭職,只要不適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辭職的,也不需要賠償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