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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333355421569160

    【原文】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盡意莫若象,盡象莫若言。言生於象,故可以尋言以觀象;象生於意,故可以尋象以觀意。意以象盡,象以言著。

    【注】1、象,是這篇文章的核心概念之一。就卦而言,是指卦象;推而廣之,是指一切可以名狀的徵兆。《易傳·繫辭上》:“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而擬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謂之象。”陸德明《經典釋文》:“象,擬象也。”2、意,這裡有兩層含義:一是指由卦象或任何物象所湧現出來的意義;另一層是聖人之意,也就是象和言的本原。3、言,一是指卦辭或爻辭(狹義);一是指語言,尤其是書面語言。4、這裡的“出”和“生”都有始,見,進的含義。《說文·出部》:出,進也。象草木益滋,上出達也。出,顯也。《莊子·天地》:“至言不出。”(成玄英疏) 《說文·生部》:“生,進也。象草木生出土上。凡生之屬皆從生。”“夫象者,出意者也”就是指“象”綻現“意”。5、“觀”,《爾雅·釋言》:“觀、指,示也。”刑邴疏:“觀,指示也。釋曰‘示,謂呈見(現)於人也。’”《說文·見部》:“觀,諦視也。”在這裡“觀象”就是體察“言”中所現-示的“象”,而“觀意”就是體悟“象”中所所現-示的“意”。

    【譯】“象”是綻-現“意”的,“言”是明-示“象”的。盡“意”的,沒有比“象”更好;盡“象”的,沒有比“言”更合適。“言”由“象”所生,因此就可以循著“言”來體察“象”;“象”是由“意”所生,因此就可以循著“象”來體悟“意”。“意”因“象”而能得以綻-現,“象”因“言”而能得以明-示。

    【述】這裡王弼初步界定了言、象、意的關係。

    第一,應該看到,如果“出”和“生”的含義相同的話,王弼的象意關係是由矛盾的。首先,他認為“夫象者,出意者也”,也就是“象”生“意”,即“象”在“意”前,可以說,這個“意”是經驗的的總結;接著,他又說“象生於意”,就是“意”生“象”,即“意”在“象”前,可以說,這個“意”是先驗的設定。這樣,在王弼這裡,到底是“象”生“意”,還是“意”生“象”呢?到底“意”是經驗的總結,還是先驗的設定?我個人認為王弼在這裡用的“出”和“生”並不表示誰生誰或誰先誰後的意義,而是指一種共在的關係。也就是說,這裡的“象”和“意”是這樣得關係:“象”在“意”中綻-現,“意”在“象”中明-示。

    第二,王弼明確表示“意”是可以盡的。他說:“盡意莫若象”“意以象盡”。這就是說透過“觀象”就可以致意,達意,盡意。這是因為意和象是一種共在關係。

    【原文】故言者,所以明象,得象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猶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筌者所以在魚,得魚而忘筌也。然則,言者,象之蹄也;象者,意之筌也。是故,存言者,非得象者也;存象者,非得意者也。

    【注】1、“忘”,在這裡是不執著。古“忘”和“亡”通用。《說文·心部》:“忘,不識也。從心,從亡。亡亦聲。”又《說文》:“亡,逃也。”也就是說,“忘”指的是主體人(此在)之思的意向性不是在“言”或“象”,而是在“意”。這裡的“忘言”“忘象”不是拋棄“言”或拋棄“象”,而是不執著於“言”或“象”。2、王弼的蹄、筌之喻來自《莊子·外物》:“荃者,所以在魚,得魚而忘荃;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

    【譯】因此,“言”就是在於明-示“象”的,得到“象”就不能執著於“言”;“象”就是在於綻-現“意”的,得到“意”就不能執著於“象”。這就像“蹄”是用來獵捕兔子的,得到兔子就不能僅僅執著於“蹄”;“筌”是用來捕撈魚的,得到魚就不能僅僅執著於“筌”。這樣,“言”就是“象”的“蹄”;“象”就是“意”的“筌”。因此,“言”存,就是沒有得“象”;“象”存就是沒有達“意”。

    【述】在這部分王弼進一步闡述他的“言-象-意”的關係,並發展了莊子的言意觀念,提出了“忘言”“忘象”的重要思想,從而是言意關係的認識又深入了一層。這裡需要注意幾個問題:①“得象”與“盡象”、“得意”與“盡意”是一樣的嗎?可以肯定的是,它們之間是有差別的。“盡象”就是“象”得以完全明-示,“得象”就是“象”得到明-示,它們最起碼在程度上是有所不同的。同樣,“盡意”就是“意”得以完全綻-現,而“得意”就是“意”得到綻-現。②“得象”與“忘言”、“得意”與“忘象”之間的關係到底是怎樣的?是目的與手段的關係嗎?我認為王弼在這裡不應該是指目的與手段的關係,而是隻有“忘言”才能“得象”,因為“言”是明-示“象”的,若執著於“言”,就會蔽於“言”而不知“象”;同樣,若執著於“象”,就會蔽於“象”而不知“意”。③意得而象忘,不是指得到“意”而把“象”拋棄,而是指思之意向性在於“意”而不在“象”。

    【原文】象生於意而存象焉,則所存者乃非其象也;言生於象而存言焉,則所存者乃非其言也。⑴然則,忘象者,乃得意者也;忘言者,乃得象者也。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故立象以盡意,而象可忘也;重畫以盡情偽,而畫可忘也。⑵

    【注】⑴邢璹曰:“未得象者存言,言則非象;未得意者存象,象則非意。”這裡對言象意作了明確的區分,雖然“象”是由“意”所生,但“象”並不是“意”;雖“言”是由“象”所生,但“言”並不是“象”。⑵語出《易傳·繫辭上》:“聖人立象以盡意,設卦以盡情偽,繫辭焉以盡其言。”

    【譯】“象”是由“意”所生,並因“意”而存,但所存之“象”並非是“象”之本身;“言”是由“象”所生,並因“象”而存,但所存之“言”並非是“言”之本身。然而,不執著於“象”就是達“意”,不執著於“言”就是得“象”。達“意”就在於不執著於“象”,得“象”就在於不執著於“言”。因此,(聖人)透過明-示“象”來綻—現“意”,“意”綻-現就可以不執著於“象”;重疊八卦而成六十四卦來極盡事物的情實,事物情實盡了就可以不執著於卦象了!

    【述】王弼在這裡揭示了“言-象-意”之間的深刻矛盾:言存則象未著,象存則意未盡也。然而,無言則無以著象,無象則無以盡意;且象生言,意生象。是故,所存之言非其言也,所存之象非其象也。故忘言而言存,言存而象著;忘象而象存,象存而意盡。

    【原文】是故觸類可為其象,合義可為其徵①。義苟在健,何必馬乎?類苟在順,何必牛乎?爻苟合順,何必坤乃為牛?義苟應健,何必乾乃為馬?而或②者定馬於乾,案文責卦,有馬無乾,則偽說滋漫,難可紀③矣。互體不足,遂及卦變;變又不足,推致五行。一失其原,巧愈彌甚。縱復或值,而義無所取。蓋存象忘意之由也。忘象以求其意,義斯見矣。

    【注】①觸,逢也,動也。《說文•角部》:“觸,抵也。”《易傳•繫辭上》:“觸類而長之。”焦循章句釋觸為進也,虞翻解為動也。類,謂事類。《易傳•••••••繫辭下》“於稽其類”(孔穎達疏)《說文•犬部》:“類,種類相似,以犬為甚。”類的最初含義是指犬的相似,後引申為相似的事物。徵,信也,驗也。②或,惑之假借,迷惑。③紀,綱紀,要領。

    【譯】因此,觸逢事類可以為物象,集合物宜可以相為徵驗。如果物宜合於剛健,就不必拘泥於具體的馬之象;若事類合於柔順,就不必拘泥於具體的牛之象。爻辭如果合於柔順,就不必拘泥於坤為牛之象;物宜如果應合剛健,就不必執著於乾為馬之象。然而,惑罔之人執著於把乾確定為馬,按照文字來責求卦意(按圖索驥!),僅僅看到馬之象而沒有乾之卦意,這就造成虛假之說蔓延滋長,無法抓住卦意之要領。(這樣,為了牽強附會解釋卦意,就引入了互體之說。)互體之說不能使卦意圓融,於是就引入了卦變之說;卦變又不能使卦意圓融,就推用五行之說。一旦失去了卦之原意,各種虛巧之說就離卦意愈來愈遠!縱然偶爾有合於卦意之說,但從整體上說沒有可取之處。這些都是因為“存象忘意”的緣故啊!不執著於卦象而索求卦意,那麼卦意就能綻-現了。

    【述】在這段話中,王弼就是透過對《易》中健、順之意的理解來具體說明“言-象-意”的關係,指出執著於言或執著於象就會對《易》曲解或牽強附會的理解,就不能全面把握《易》之理,領會《易》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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