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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逍遙陸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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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燦爛11
知情權的法律是根據憲法,也就是說,知情權是公民的憲法性的權利。首先在憲法中明確規定這一權利的是1949年實施的聯邦德國基本法,該法第5條規定,人人享有語言、文字和自由發表傳播其言論的權利並無阻礙的依通常途徑瞭解的資訊的權利。
北歐諸國對於知情權的保護也是分完善,比如,瑞典的在構成其憲法一部分的《關於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二章“政府檔案的公共性質”中就詳細的規定了公民獲取政府檔案的權利。世界上雖然有很多國家沒有在憲法中明確寫明這一權利,但人們一般都認為從憲法的有關規定中完全可以找到知情權存在的根據。
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資訊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資訊。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資訊的自由與權利。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充套件,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資訊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
知情權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資訊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資訊。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資訊的自由與權利。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充套件,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資訊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而狹義的知情權僅指公法領域內的一項政治權利,故現在的知情權概念一般是指廣義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