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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聽雨4489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檔案 財政部 民發(2011)192號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卹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鬥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物件,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物件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餘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國企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卹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卹費開支渠道解決。

  • 2 # 林夢秋593

    離休,也稱離職休養,屬於中國的特殊群體,是指1949年9月30日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戰爭,並享受供給制的革命幹部,由於這個群體人員絕大部分已經去世,目前已經很少了。

    對離休人員的喪葬,中央早在1983年就明確規定,喪事從簡,不能開追悼會,只搞遺體告別儀式,黨員離休幹部遺體可以覆蓋黨旗(但黨旗不能被火化),由同級黨委領導幹部主持告別儀式,離休幹部本人所在單位組織實施。

    離休人員的骨灰經當地民政部門批准,可移送到幹部骨灰堂,也允許其配偶骨灰一起存放。

    撫卹金,喪葬費與普通去世人員一樣,喪葬費由同級財政支付,撫卹金由同級民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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