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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喜歡養鳥的斌哥

    《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 2 # 江雪寒

    一、思想品德方面。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並經申請人員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思想品德鑑定合格;應屆畢業生,由所在學校進行思想品德鑑定。

    二、教學能力方面。

    1.國家現行兩種教師資格證制度,自主考試地區考生需透過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兩門筆試學科和麵試獲取幼兒教師資格證,國家統考地區考生需透過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兩門筆試科目和麵試,才能獲得幼兒教師資格證。

    2.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佈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並取得相應等次《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3.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在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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