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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法法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但該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省、自治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相違背,且須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並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全華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根據立法法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但該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省、自治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相違背,且須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並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全華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