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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報扣除的會議費支出,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當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
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企業應當區分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會議費支出,上述費用無法分清的,均計入業務招待費。參照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會議費,應當儲存會議時間、會議地點、參會人員、會議內容、會議目的、費用標準等證明材料。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預算、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法律依據: 《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國稅函[2009]37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會議費支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及相關材料,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預算、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