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工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登出,沒有罰款。 根據工商總局制定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四種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是:
1.未依照條例第八條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即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2.未依照條例第十條規定在責令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資訊的,即企業未在資訊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也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透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資訊;
3.公示企業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4.透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絡的。 企業出現四種情形會進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將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中用明顯的紅色標記進行提示。 根據工商總局制定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程式: 1.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2.未按規定履行即時資訊公示義務的企業,應先履行其資訊公示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3.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透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絡,可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屆滿3年仍未消失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考慮到列入“黑名單”對企業的影響較大,辦法規定工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
企業被工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登出,沒有罰款。 根據工商總局制定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四種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是:
1.未依照條例第八條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即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2.未依照條例第十條規定在責令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資訊的,即企業未在資訊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也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透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資訊;
3.公示企業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4.透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絡的。 企業出現四種情形會進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將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中用明顯的紅色標記進行提示。 根據工商總局制定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程式: 1.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2.未按規定履行即時資訊公示義務的企業,應先履行其資訊公示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3.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透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絡,可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屆滿3年仍未消失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考慮到列入“黑名單”對企業的影響較大,辦法規定工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