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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關於明確2021年度申報納稅期限的通知

    稅總辦函〔2020〕242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1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7號)要求,現將實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滿後15日內申報納稅的各稅種2021年度具體申報納稅期限明確如下,請各地稅務機關及時告知納稅人。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為星期日,8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6日。

    各地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申報納稅期限的,應當提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徵管科技司)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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