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責任如何界定?抑或醫院所做是否處於不當但合理的範圍內?如果為否,受害者家屬是否有合理合法的維權及解決處理方案?https://flv2.bn.netease.com/c17f59c3240e6c55bcfae062a70fcbe196eb67094dbf0cc31f0566833ad6ef401fa3b61fe8b1b0739e79c4f87f8397aba72148f78928a661549b9b4b9713897d35b9f04cf4e47d8a91b01977a0d3d7aee2217b253c3f7bdeee8b081cb91df15de17175ea1852a149a0ffddc452e926f4f0007ff55af68cc9.mp4可能無用的相關補充:1. 涉事醫院為一家公立三級甲等綜合型醫院;2. 事件發生時間為2019年9月16日附近,也就是距離事件發生時間已經將近一年了,很難想象經歷這麼長的時間跨度的鴻溝,當事人才選擇曝光出來該事件,不知道當事人是有怎樣一個心理過程或者說所謂的“難處”(該句話可能包含個人的主觀臆斷,可以選擇只關注該句話所包含的客觀內容)。PS:為防止對內容產生不當曲解,未修改原事件所展示標題,並將其作為題目描述的一部分。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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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稻穀與小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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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呢
這個應該查監控了,照道理來講,早產兒出生後助產士醫生會詢問家長,早產兒是否需要搶救!在詢問的時候小孩肯定活著吧?不然還要籤放棄搶救幹嘛?
兩個方案,
第一個方案,家長要搶救,寶寶兒科接走上保溫箱呼吸機!
第二個方案,家長認為搶救需要的錢太多無力承擔,放棄搶救,家長拿回寶寶!
無論哪個方案都不會也不該出現案件中的情況,還要給一個塑料袋束口的?為啥
首先,醫生的用詞是“存活率低”。存活率低不代表沒有存活率啊,對於孩子的父母來說,哪怕只有1%的希望,他們一定都希望醫院對自己的孩子進行搶救,爭取挽救孩子的性命。對於孩子的生命,決定權應該是在孩子的監護人,也就是父母手上,醫院也好,醫生也好,沒有任何理由替他們做出決定。醫生能做的,只是根據實際情況,像父母提供意見和分析。而這起事件中,醫院跳過了父母,直接判定了孩子的生死,這種行為完全等同於是草菅人命。這些醫生,不僅沒有基本的醫德,甚至缺少對生命的敬畏,毫無素質可言。
其次,正是因為當值醫生沒有及時對新生兒進行搶救,這才造成了孩子出現重度腦癱的情況,對新生兒造成了無法挽回無法彌補的損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一條,造成患者死亡和重度殘疾的應該被認定為一級醫療事故。
而根據中國《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鑑於此,必須對當值醫生進行嚴肅處理,需要讓他們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事發之後,醫院不僅沒有積極配合,尋找解決方法,也沒有及時安撫家屬,主動賠禮道歉。醫院和醫生使用了撒謊,抵賴等多種手段,目的都是為了推脫自己的責任。這種醫院,完全沒有資格被評為三甲醫院,甚至沒有資格進入等級醫院的稽核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