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或家庭成員為主要投資、經營者,透過經營自有或租賃他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山地、灘塗、水域等,從事適度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的,可以依法登記為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申請登記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或生產經營者;
(二)以農業收入為家庭收入主要來源;
(三)經營規模相對穩定,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期限應在五年以上,土地經營規模達到當地農業(經管)部門規定的種植、養殖要求。
第三條 家庭農場登記申請人自願選擇組織形式,可以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等。
第四條 家庭農場由其經營場所或住所所在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所可以依法辦理家庭農場登記。
第五條 家庭農場名稱中應包含“家庭農場”字樣,也可以登記為“家庭養殖場”、“家庭牧場”等。
以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設立的家庭農場,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家庭農場”依次組成,其中合夥企業應在名稱後標註“普通合夥(或有限合夥)”字樣。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家庭農場,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家庭農場、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四個部分依次組成。
“家庭農場”字樣前可以另行使用行業表述用語,但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有關農林牧漁業細分類別用語表述。
支援家庭農場以經營者姓名、自有商標作為字號。
第六條 家庭農場住所(經營場所)實行申報登記制,可以以經營者所在地家庭住址或種植、養殖地所在村(居)地址進行登記。
以家庭或家庭成員為主要投資、經營者,透過經營自有或租賃他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山地、灘塗、水域等,從事適度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的,可以依法登記為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申請登記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或生產經營者;
(二)以農業收入為家庭收入主要來源;
(三)經營規模相對穩定,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期限應在五年以上,土地經營規模達到當地農業(經管)部門規定的種植、養殖要求。
第三條 家庭農場登記申請人自願選擇組織形式,可以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等。
第四條 家庭農場由其經營場所或住所所在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所可以依法辦理家庭農場登記。
第五條 家庭農場名稱中應包含“家庭農場”字樣,也可以登記為“家庭養殖場”、“家庭牧場”等。
以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設立的家庭農場,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家庭農場”依次組成,其中合夥企業應在名稱後標註“普通合夥(或有限合夥)”字樣。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家庭農場,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家庭農場、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四個部分依次組成。
“家庭農場”字樣前可以另行使用行業表述用語,但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有關農林牧漁業細分類別用語表述。
支援家庭農場以經營者姓名、自有商標作為字號。
第六條 家庭農場住所(經營場所)實行申報登記制,可以以經營者所在地家庭住址或種植、養殖地所在村(居)地址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