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存在哪五種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衛生部頒佈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範,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其在第四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以下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塗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登出。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的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定與其經營規模、專案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裝置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裝置,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裝置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裝置,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裝置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裝置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專案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複核手續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遲到的回答,希望能幫到你。
A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存在哪五種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衛生部頒佈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範,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其在第四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以下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塗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登出。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的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定與其經營規模、專案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裝置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裝置,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裝置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裝置,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裝置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裝置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專案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複核手續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遲到的回答,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