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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924376268235

      交通法規: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透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透過;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針對這些法規,再對照一下自己的處置,我想你應該清楚情況了。這些就是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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