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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86865874743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使用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路和資訊的安全,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信活動或者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傳送、發射或者接收語音、文字、資料、影象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資訊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電信監督管理遵循政企分開、破除壟斷、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使用者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和價格合理的電信服務。

    第六條

    電信網路和資訊的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2 # 使用者2104204403974

    資訊產業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劉彩

    《條例》的管理制度:

    經營電信業務的具體規矩

      對於如何進入電信經營領域,《條例》對電信業的經營管理確立經營許可、互聯互通、資源有償使用等八大制度。“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可以說這八大制度為經營者包括消費者確立了法律“規矩”,構成了現階段中國電信行業監管的主要內容和基本依據。

      (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制度。《條例》規定經營電信業務必須取得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統稱“電信監管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條例》按照電信業務種類分別規定了申請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程式和受理機關。

      (二)網間互聯調解制度。電信網之間的互聯互通既是使用者使用電信的要求,也是電信業引入競爭的基本保障。《條例》規定佔市場主導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拒絕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專用網運營單位提出的互聯互通要求,同時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對網間互聯糾紛進行行政協調與裁定的職責、要求與程式。網間互聯首先由互聯雙方進行協商,在規定時間內未能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可以向電信監管機構申請協調,在規定時間內經協調仍然不能達成協議的,協調機關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公開論證,並提出互聯方案,強制實現互聯互通。

      (三)電信資費管理制度。《條例》規定電信資費實行企業定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種定價方式。原則上對市場競爭充分的電信業務逐步實行企業定價,對具有自然壟斷趨勢的電信業務實行政府定價,其餘電信業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制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應當採取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四)電信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電信資源是指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位置、電信網碼號等用於實現電信功能且數量有限的資源。《條例》規定國家對電信資源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對稀缺電信資源的分配應逐步採用拍賣方式。電信資源的收費辦法由資訊產業部會同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五)電信服務質量監督制度。電信服務質量關係人民大眾的利益,政府必須加強監督管理。

      (六)電信建設管理制度。公用電信網是社會公共基礎設施,是國民經濟和社會服務實現資訊網路化的物理基礎。為了實現國家資源的有效配置與合理利用,防止不必要的重複建設,《條例》規定“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應當接受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的統籌規劃和行業管理”。“屬於全國性資訊網路工程或者國家規定限額以上建設專案的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建設,在按照國家基本建設專案審批程式報批前,應當徵得資訊產業主管部門同意。”《條例》還對電信建設中可能發生的與市政建設、其他基礎設施部門、其他電信企業之間的相互關係,從國家整體利益的高度上進行了規範。

      (七)電信裝置進網制度。為了維護使用者利益,維持電波秩序,保障電信網互聯互通,《條例》規定“國家對電信終端裝置、無線電通訊裝置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裝置實行進網許可制度”。接入公用電信網的上述三類裝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透過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機構的檢測、認證,才能正式向資訊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裝置進網許可證。

      (八)電信安全保障制度。在推進資訊網路化,發展網路經濟的時代,通訊網路與資訊保安問題已經越來越成為關係到國家經濟與社會安全的大問題。《條例》具體列舉了利用電信網路從事網路犯罪或違規活動的十七項禁止行為。《條例》規定國際通訊業務必須透過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國際通訊出入口局進行。《條例》還規定了電信業務經營者、使用者和相關機構對維護國家網路與資訊保安的權利和義務。

    《條例》出臺的必要性

    :競爭格局需要競爭法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已於今年9月25日以國務院令第291號公佈實施。這個條例是中國第一部有關電信業的綜合性行政法規,它的出臺結束了中國電信業基本上無法可依的狀態,標誌著中國電信業的改革與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近兩年多來,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中國適時地進行了以政企分開、破除壟斷和引入競爭為主要目標的電信改革。目前,中國已有6家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全國性電信公司。經營網際網路相關服務和其他增值電信業務的公司已達3000多家。中國電信市場競爭格局已經初步形成。

      電信改革與重組後,多元化的競爭格局加快了發展,改善了服務,但同時也使政府管理電信工作的任務和性質發生了質的變化。原有的以行政手段為主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已經不再適用了,必須儘快實現向依法治理的轉變。特別是隨著加入WTO,中國電信市場還將加快對外開放,並與國際接軌,電信市場的情況將更加複雜,政府對電信行業監管的任務更加艱鉅。

      在新的電信法規出臺之前,由於缺乏法制保障,電信市場已經出現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公平競爭的格局尚未形成,已佔市場主導地位的電信企業還可以利用其網路優勢,遏制競爭對手,甚至擅自中斷互聯互通造成對方通訊服務中斷;電信企業不規範經營,會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一些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擅自建設基礎電信設施,造成重複建設,或擅自經營電信業務甚至國際電信業務;有的外商無視我現行政策,甚至超越WTO協議,開始在我境內經營電信業務;有的使用者消費行為不規範,少數人利用電信網路,特別是網際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在政企分開和多元化市場競爭的新環境下,如果沒有健全的法制,單靠行政手段管理,這些問題不但不能解決,還會愈演愈烈。為了建立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證電信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出臺《條例》已經勢在必行了。

    《條例》的主要原則

    :保護競爭推動技術進步 應該說,任何一項法律法規都有它的傾向性原則,有保護什麼、限制什麼的成分。而《電信條例》的原則應該說也是鮮明的,那就是保護公平競爭,防止壟斷,促進發展。大致歸納,《條例》體現了以下四大原則:

      (一)貫徹政企分開和公平、公正的原則。《條例》擺正了政府與企業的關係。政企分開後,電信主管部門與各個電信企業都脫離了經濟關係和行政隸屬關係,它的任務是站在社會公共利益的高度上,公開、公平、公正地制定規則,當好裁判。電信企業是市場競爭的主體,要依法經營,公平競爭,接受政府的監督檢查。

      (二)體現保護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條例》一方面為新電信企業進入市場創造了比較寬鬆的政策環境,另一方面對已佔市場主導地位的電信企業規定了保證互聯互通、平等接入和提供網路元素分拆銷售等義務,限制其利用先佔優勢,排擠競爭對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反映當代通訊和資訊科技進步的要求。《條例》採用了國際電信聯盟對“電信”的定義和國際上的普遍做法,將廣播電視傳輸網和計算機網際網路及其相關服務納入了電信管制的範圍,體現了當代通訊與資訊科技進步的發展方向,為實現電話、計算機和電視三種網路與業務的融合,推進資訊網路化,提供了法律基礎。

      (四)考慮國際接軌,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條例》吸取和借鑑國外電信立法的經驗,採取了發達國家在引入競爭後電信監管比較通行的做法。如對發放基礎電信經營許可證和稀缺電信資源的分配,採用拍賣方式;基礎電信業務資費的調整採用聽證會方式;電信業務分類中明列網路元素出租、出售業務,並對基礎電信企業提供網路元素非繫結銷售提出了要求。

    《人民日報》(2000年10月23日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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