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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zy星城漫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 2 # 老解說法

    答:如果是基於同一個事實的話,不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中國司法審判實踐中有“先刑後民”或“先刑事後民事”原則,意思是說,如果偵查機關就某一犯罪事實已經進行刑事立案的話,在該案審結之前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事實單獨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只有當該案審結後再提起民事訴訟,而法院這時候可以以刑事判決書為依據來審理民事部分。

    對於這個“先刑後民”原則,從理論到實踐都是有爭議的,刑事訴訟屬於“公權力”的使用,重點是打擊犯罪,而民事訴訟是“私權力”的應用,重點在於及時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儘早挽回損失,如果從保護受害人利益角度去考慮,是否應該賦予受害人程式選擇權呢?!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有某些案件,比如非吸、集資詐騙、PtoP、合同詐騙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可能確定為屬於經濟糾紛合同糾紛等,此時受害人應及時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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