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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睿智海倫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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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滴個乖乖2121
《民法典》第235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民法典》第235條規定在物權編第二章第三節“物權的保護”中,指的是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權利人有權向無權佔有其物的無權佔有人請求返還原物。從體系化的角度來講,第235條作為物權請求權不僅保護所有權人也保護其可得適用的他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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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隻小蟹878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是物權編的其中一條,規定的內容是權利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具體來說:享有這一權利的人應當是物權人,被請求方則是無權佔有人。
權利人有權要求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以及孳息,這種請求權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行使,並且,返還原物請求權屬於物權請求權,行使權利不受訴訟時效或者是除斥期間的限制。
1、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