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證明,做好乾部工作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加強幹部監督工作,使幹部監督工作走向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
因此,筆者認為幹部監督工作要從貫徹從嚴治黨方針入手,以學習和貫徹《黨內監督條例》、《紀律處分條例》等黨紀政紀法規為契機,結合執行《黨政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規,突出以“四個轉變”為重點,切實做好新形勢下幹部監督工作,防止和克服幹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
一、突出由對領導幹部個人監督向領導班子集體監督的轉變 一個單位的風氣正不正,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領導班子的作風正不正和是不是起到表率作用。
有的地方曾出現領導班子“集體違紀”、“群體犯罪”的現象,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對領導班子集體的監督被削弱了。
要強化對領導班子集體的監督。
一要完善決策機制。
不斷完善規範領導班子的議事、決策程式等行為,健全領導班子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強化領導班子內部的自我監督的意識。
二要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
班子成員之間是最瞭解情況,最有發言權,也最具監督便利,任何一項政策、決議的出臺,都離不開領導班子成員的集體監督、把關。
因此,要透過進一步提高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質量,切實運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解決好領導班子在黨性、黨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要抓好監督制度建設。
幹部監督工作,需要放在社會這個大背景下去考慮,需要方方面面的相關制度和實實在在的措施加以配套,才能真正落到實處,收到實效。
逐步建立與《黨內監督條例》、《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機制,抓好領導班子重大事項決議的監督,圍繞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專案建設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加強監督,只要不涉及保密事項,都要做到條件、標準、程式、政策、結果公開,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
四要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
“一把手”在領導班子中處於核心地位,對一個地方和部門的工作起著關鍵作用。
因此,對領導幹部的監督,重點是加強對領導班子“一把手”的監督,如果對“一把手”的權力運用過程缺乏必要的監督,勢必會導致權力失衡、決策失誤和行為失控,給工作帶來損失,給事業造成危害。
二、突出由“工作圈”監督向“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監督的轉變 工作時間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的活動,往往更能反映領導幹部“官德”的情況,而且“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三圈緊密相連、相互作用,“生活圈”、“社交圈”內的不正常情況會影響幹部權力在“工作圈”的正常運用。
事實證明,在工作中管不住“小節”,必定要喪失政治上的“大節”。
因此,在幹部監督工作中既要了解領導幹部在“工作圈”中的政治表現、工作能效,也要了解他們在“生活圈”、“社交圈”中的情況。
透過對領導幹部“生活圈”、“社交圈”的監督,可以掌握領導幹部在“生活圈”、“社交圈”中存在的問題,獲取平時按正規程式實施的幹部考察掌握不了的資訊,從而更全面、深入、準確地掌握幹部的素質、能力及現實表現情況,使領導幹部難以脫離和超越監督的範圍和時段,為黨組織準確選拔、使用幹部提供客觀的依據,實現監督工作的全面性和真實性,真正做到領導幹部權力行使到哪裡,活動延伸到哪裡,監督就跟蹤到哪裡,不留“空白地帶”。
三、突出由事後監督向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的轉變 當前,幹部監督工作存在的一個薄弱環節,就是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辦法不多、措施不力,往往是出了問題後才進行檢查處理。
具體表現為:對容易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的領域,事前很少提出有力的防範措施;對已經出現的苗頭性問題,也不能及時察覺和糾正;對黨員幹部行使權力的情況,缺乏經常性的指導、檢查和督促,經常是等到問題嚴重了才查處。
這種事後監督,是典型的被動監督、消極監督,使得許多本來可以及時察覺和糾正的問題發展、蔓延,最終造成不良後果。
那麼,怎樣才能由被動監督轉變為積極監督呢?那就是要把事前、事中、事後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對幹部的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監督,做到事前要“堵”、事中要“卡”,事後要“查”,保持整個監督過程首尾相互聯絡,從整體上提高監督效果,保證權力始終在正確的軌道上執行。
首先,要關口前移,加大幹部任前監督力度,緊扣“唯德才授權”原則,把好領導幹部的入口關,從而在源頭上杜絕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防止“帶病提拔”。
其次,要跟蹤考察,加大任中監督的力度,對領導幹部任職過程中的思想品德、群眾威信、領導能力、工作業績要進行全面的瞭解和掌握,防止“帶病操作”。
再次,對主要領導離任時,要認真落實離任審計制度,嚴格執行“先審計,後離任”,以防“帶病離崗”。
四、突出由封閉式監督向開放式監督的轉變 近年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幹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逐步提高,幹部監督工作也應打破相對封閉的格局,步入開放式監督的軌道。
一是監督的途徑應由組織監督向執紀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不斷拓展,重視運用現代科技的先進技術和成果,建立起幹部監督資訊網路,形成立體式、全方位的監督網路體系,做到幹部工作開展到哪裡,幹部的權力行使到哪裡,領導活動延伸到哪裡,監督工作就跟進到哪裡。
二是監督形式要由相對單一的監督,向考察預告、專項調查、誡勉談話、來信回覆等多形式監督轉化。
要健全和完善群眾監督、媒體輿論監督和社會公開評價機制,強化事前監督,加大群眾監督覆蓋面,增強輿論監督的公開性和真實性,發揮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職能作用,積極發揮人大、政協、執紀執法部門以及廣大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透過組織監督、執法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形成監督網路和合力。
逐步實現幹部監督工作系統化、科學化,切實改進傳統的單純依賴紀律監督和組織監督的做法,解決幹部監督工作的“先天性”不足。
實踐證明,做好乾部工作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加強幹部監督工作,使幹部監督工作走向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
因此,筆者認為幹部監督工作要從貫徹從嚴治黨方針入手,以學習和貫徹《黨內監督條例》、《紀律處分條例》等黨紀政紀法規為契機,結合執行《黨政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規,突出以“四個轉變”為重點,切實做好新形勢下幹部監督工作,防止和克服幹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
一、突出由對領導幹部個人監督向領導班子集體監督的轉變 一個單位的風氣正不正,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領導班子的作風正不正和是不是起到表率作用。
有的地方曾出現領導班子“集體違紀”、“群體犯罪”的現象,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對領導班子集體的監督被削弱了。
要強化對領導班子集體的監督。
一要完善決策機制。
不斷完善規範領導班子的議事、決策程式等行為,健全領導班子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強化領導班子內部的自我監督的意識。
二要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
班子成員之間是最瞭解情況,最有發言權,也最具監督便利,任何一項政策、決議的出臺,都離不開領導班子成員的集體監督、把關。
因此,要透過進一步提高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質量,切實運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解決好領導班子在黨性、黨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要抓好監督制度建設。
幹部監督工作,需要放在社會這個大背景下去考慮,需要方方面面的相關制度和實實在在的措施加以配套,才能真正落到實處,收到實效。
逐步建立與《黨內監督條例》、《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機制,抓好領導班子重大事項決議的監督,圍繞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專案建設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加強監督,只要不涉及保密事項,都要做到條件、標準、程式、政策、結果公開,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
四要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
“一把手”在領導班子中處於核心地位,對一個地方和部門的工作起著關鍵作用。
因此,對領導幹部的監督,重點是加強對領導班子“一把手”的監督,如果對“一把手”的權力運用過程缺乏必要的監督,勢必會導致權力失衡、決策失誤和行為失控,給工作帶來損失,給事業造成危害。
二、突出由“工作圈”監督向“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監督的轉變 工作時間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的活動,往往更能反映領導幹部“官德”的情況,而且“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三圈緊密相連、相互作用,“生活圈”、“社交圈”內的不正常情況會影響幹部權力在“工作圈”的正常運用。
事實證明,在工作中管不住“小節”,必定要喪失政治上的“大節”。
因此,在幹部監督工作中既要了解領導幹部在“工作圈”中的政治表現、工作能效,也要了解他們在“生活圈”、“社交圈”中的情況。
透過對領導幹部“生活圈”、“社交圈”的監督,可以掌握領導幹部在“生活圈”、“社交圈”中存在的問題,獲取平時按正規程式實施的幹部考察掌握不了的資訊,從而更全面、深入、準確地掌握幹部的素質、能力及現實表現情況,使領導幹部難以脫離和超越監督的範圍和時段,為黨組織準確選拔、使用幹部提供客觀的依據,實現監督工作的全面性和真實性,真正做到領導幹部權力行使到哪裡,活動延伸到哪裡,監督就跟蹤到哪裡,不留“空白地帶”。
三、突出由事後監督向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的轉變 當前,幹部監督工作存在的一個薄弱環節,就是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辦法不多、措施不力,往往是出了問題後才進行檢查處理。
具體表現為:對容易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的領域,事前很少提出有力的防範措施;對已經出現的苗頭性問題,也不能及時察覺和糾正;對黨員幹部行使權力的情況,缺乏經常性的指導、檢查和督促,經常是等到問題嚴重了才查處。
這種事後監督,是典型的被動監督、消極監督,使得許多本來可以及時察覺和糾正的問題發展、蔓延,最終造成不良後果。
那麼,怎樣才能由被動監督轉變為積極監督呢?那就是要把事前、事中、事後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對幹部的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監督,做到事前要“堵”、事中要“卡”,事後要“查”,保持整個監督過程首尾相互聯絡,從整體上提高監督效果,保證權力始終在正確的軌道上執行。
首先,要關口前移,加大幹部任前監督力度,緊扣“唯德才授權”原則,把好領導幹部的入口關,從而在源頭上杜絕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防止“帶病提拔”。
其次,要跟蹤考察,加大任中監督的力度,對領導幹部任職過程中的思想品德、群眾威信、領導能力、工作業績要進行全面的瞭解和掌握,防止“帶病操作”。
再次,對主要領導離任時,要認真落實離任審計制度,嚴格執行“先審計,後離任”,以防“帶病離崗”。
四、突出由封閉式監督向開放式監督的轉變 近年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幹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逐步提高,幹部監督工作也應打破相對封閉的格局,步入開放式監督的軌道。
一是監督的途徑應由組織監督向執紀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不斷拓展,重視運用現代科技的先進技術和成果,建立起幹部監督資訊網路,形成立體式、全方位的監督網路體系,做到幹部工作開展到哪裡,幹部的權力行使到哪裡,領導活動延伸到哪裡,監督工作就跟進到哪裡。
二是監督形式要由相對單一的監督,向考察預告、專項調查、誡勉談話、來信回覆等多形式監督轉化。
要健全和完善群眾監督、媒體輿論監督和社會公開評價機制,強化事前監督,加大群眾監督覆蓋面,增強輿論監督的公開性和真實性,發揮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職能作用,積極發揮人大、政協、執紀執法部門以及廣大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透過組織監督、執法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形成監督網路和合力。
逐步實現幹部監督工作系統化、科學化,切實改進傳統的單純依賴紀律監督和組織監督的做法,解決幹部監督工作的“先天性”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