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至“稅金及附加”科目,分錄如下:
1、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教育費附加
稅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費附加
2、支付稅金時:
借: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3、月末結轉至本年利潤:
借:本年利潤
貸:稅金及附加-教育費附加
擴充套件資料:
由稅務部門徵收的與教育相關的規費包括教育費附加稅和地方教育附加稅。其中:教育費附加從1986年7月1日起徵收,徵收物件為繳納“三稅”(即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目前徵收標準為,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3%;而地方教育附加,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徵收及確定各自的徵收標準,徵收物件同教育費附加。
舊準則下,城建稅是計入應交稅“金”科目;教育費附加是計入“其他應交款”科目。
新準則下,應交稅“金”科目,改為應交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計入“應交稅費”科目。
之前記的賬只是科目名稱不同,涉及不到損益和其他問題,所以不用改。
記錄至“稅金及附加”科目,分錄如下:
1、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教育費附加
稅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費附加
2、支付稅金時:
借: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3、月末結轉至本年利潤:
借:本年利潤
貸:稅金及附加-教育費附加
稅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擴充套件資料:
由稅務部門徵收的與教育相關的規費包括教育費附加稅和地方教育附加稅。其中:教育費附加從1986年7月1日起徵收,徵收物件為繳納“三稅”(即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目前徵收標準為,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3%;而地方教育附加,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徵收及確定各自的徵收標準,徵收物件同教育費附加。
舊準則下,城建稅是計入應交稅“金”科目;教育費附加是計入“其他應交款”科目。
新準則下,應交稅“金”科目,改為應交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計入“應交稅費”科目。
之前記的賬只是科目名稱不同,涉及不到損益和其他問題,所以不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