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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藝術渣2

    在續簽合同前問清楚公司人力資源勞動合同變勞務合同的原因。理由你覺得合理就續簽,覺得不合理就去找法律顧問諮詢。

  • 2 # 秋實219918066

    勞動合同的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簽訂合同時要認真閱讀和領會具體條款的內容,包括聘用期限,工資待遇,有否試用期,所在地區勞動監察大隊稱謂,以及發生勞動爭議的處理等內容。雙方簽字的合同應一式多份,應聘方必須持有一份。有一份聘用方要到勞動監察大隊備案。遇到類似問題要到勞動監察大隊諮詢,請求幫助。如果被聘用方沒拿到聘用合同,聘用方有違規使用社會勞動人員的責任。

  • 3 # 煙雨松筱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跟你解除了勞動關係,現在改簽勞務合同,應該也要在雙方協商同意後才能簽訂的,如果你不同意籤,那確實也是不成立的。可能是公司要削減之前的福利待遇才這樣做的,因為簽了勞務合同後,你就不是正式員工的,可能就只能稱為臨時工了,社保什麼的就可以不給你買了。

    先來說說為什麼籤勞務合同,什麼樣的人才籤勞務合同。籤勞務合同的人,一般都是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因為他不具備了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所以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籤勞務合同了。(這些人一般都是已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退休返聘人員;已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兼職人員;企業內退人員等。臨時用工也可以是勞務合同)

    所以說如果你還年輕,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又不是臨時工,也跟其他用人單位沒簽有勞動合同,現在公司如果還要繼續聘用你,就應該跟你籤勞動合同。如果還讓你繼續上班,又拖著不籤勞動合同(同時你也沒同意籤勞務合同,公司也不辭退你的),在幹夠一個月後,還是不籤勞動合同的,你就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這樣你公司就要向你支付未籤勞務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如果真是這樣了,公司被處罰了,估計你後面也不好待下去了。其實你的初衷估計就是想繼續簽勞動合同,繼續幹下去,但是公司卻不願意了。如果公司真的硬要籤勞務合同才要人,不願意籤的就不要,那確實也是不違法的,因為你之前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了,是隨時可以被辭退的人了,直接就辭退你也是可以的。除非他不辭退你還讓你繼續幹又不籤勞動合同的情況,他才是違法的,你也才有合理證據依法維權。

    所以說公司這是做陽謀的方式,同意籤勞務合同的,是雙方同意才籤的,簽了的是我的臨時工。不同意籤勞務合同的,你勞動合同到期了,我辭退你也合理合法。

    如果你真的還想在那公司做下去,然後那勞務合同約定的工資待遇也還讓你滿意的,那就籤吧,不然就只能走了。或者像上面說的你去維權讓公司被處罰了,你待下去也是困難的了。

    或者說,你“還想”待下去的公司,已經是很明顯的“遊走在法律邊沿”的要削減員工福利待遇,這樣的公司還是好公司嗎?還值得你留戀停留嗎?

    這就是很現實的社會,社會主義是依法治國的。

  • 4 # 決戰漲停板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雖只有一字之差,但結果確相差很遠,所以,你可以不籤。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的行政法規,而勞務合同則適用於合同法與民法總則或其它民事法律。

    與公司簽了一年合同,合同到期之後,用人單位的處理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

    1續簽勞動合同。維持原勞動條件(工資福利等)不變

    2續簽勞動合同,調崗或降低原勞動條件(包括工資,福利等)

    2不續簽,即到期辭退。

    3不續簽,先辭退,再籤勞務合同。

    你現在遇到的應是第四種情況:用人單位不想跟你續簽勞動合同,但又想用你,所以想與你簽定勞務合同。這實際上是屬於:不續簽,先辭退,再籤勞務合同。

    對於這種情況,怎麼維權?

    1合同到期,因為用人單位沒有提供原勞動條件的續簽合同,你可以離職,同時要求用人單位補償你一個月工資(滿一年補一個月)的補償金。這是新勞動法的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生效。舊勞動法合同期滿辭退是不用給補償金的。

    2如果你覺得這份工作還不錯,雖然勞動合同改成了勞務合同,但其它的福利待遇什麼都沒有變,都在勞務合同明確寫清楚了,這沒什麼損害也可以接受。

    3如果你還想做,但又不想接受勞務合同,那就不好辦了,雖然可以仲裁 ,要求公司賠你一個月工資,但如果這樣,我想用人單位大機率就不會再聘用你了。

    所以關健還是要看誰離不開誰了,如果你有職場核心竟爭力,用人單位離不開你,你就可以放心維權堅決要求籤勞動合同不然不但要申請仲裁要求經濟補償還堅決要走人。但如果你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可有可無,你也可以維權但用人單位頂多就補償你一個月工資,然後讓你走人。所以,上班也要居安思危,一定要不斷的學習進步,能為用人單位創造很高的經濟價值,才能獲得尊重。

  • 5 # 人事解惑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你前面和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在一年合同期滿後,公司提出和你簽訂一份勞務合同,公司這種反常做法意味著他們已不願與你續簽勞動合同,而是想和你維持一種勞務合作關係,對此,你應要求公司明白確認究竟願意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若確實不願續簽,應明白地表達真實意思,而將所謂的勞務合同擱置不議。

    如果你工作年限不長,也不存在患病、患職業病、因公負傷、女工三期等特殊情況,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和你的勞動合同關係就自然終止了,單位無需承擔補償責任或賠償責任。關於這一點,國家《勞動合同法》第44條、45條是這樣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如果勞動者存在下列幾種情形,儘管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立刻終止,而應該續延到相關情形消失以後,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這幾種情形包括:

    一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沒有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是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了勞動能力的;

    三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如果你存在上述任一一種情形,公司應與你續簽勞動合同,若不願續簽,則是違法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裁定你和公司的勞動關係繼續存在,而公司應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並且將該合同履行到相關的情形消失為止;但如果若你不存在上述特殊情況,那麼目前你和單位的勞動關係也就自然終止了。

      

  • 6 # 法與生活手拉手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相差了一個字,也差了一個關鍵的福利!

    那就是養老保險。勞務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種民事合同。雙方地位平等,各自負責各自的事情,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不需要給勞務合同的對方購買養老保險。

    另外除非勞務合同里約定好了,否則工作中出現的工傷等都會出現扯皮的情況!嚴重提醒勞動者。一定要看清楚。因為假如工作中出現重大事故,連最基本的保障都是問題。那就欲哭無淚了!如同購車中的訂車與定車合同。差別很大。

    出現類似的情況一定要搞清楚。找到單位負責人,問清楚。為什麼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公司負責人只是含糊其詞,那肯定就是公司想混水摸魚,省掉一些開支。從而間接的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利。如果是公司不注意搞錯了,那就無所謂了,提醒領導改正就行。

    如果公司領導含糊其詞,那就趁早離職,去找下一家合適的公司。說明了公司的不負責任的態度。以及對待你可有可無的心!這樣的公司不留下是正確的選擇。

    公司有意而為之,那就是已經不把您當回事了。那同樣的,你也早點離職,不要再把好好幹活當做自己的目標。現如今的社會不像以前了,只要你有技術,有體力,有能力。搶你的公司多的是。

    公司是人管理,管理者就是公司的腦袋,管理者的想法,就是公司的想法。

    感謝閱讀!

  • 7 # 邊城律師

    首先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年的,那麼要看你們勞動合同當中是否有關於勞動合同結束以後另行續簽的約定以及勞動合同解除應該具有的賠償。對方在在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以後,與你另行簽訂勞務合同的時候,那麼就表明你們是建立新的僱傭關係。你只能主張在原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以及結束以後主張賠償。

  • 8 # 至一說法

    謝邀。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以基本相同的條件繼續與勞動者簽定勞動者合同而勞動者不籤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低於以前勞動合同的條件像你所說的勞動合同變成勞務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拒籤並要求經濟補償金。另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也不僅僅看一紙合同,如果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既使籤的勞務合同也要按照勞動關係來處理,對此如果已經簽定了勞務合同也不必太糾結。

  • 9 # 不解風情QHHD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型別合同。題主第一次簽訂的是用人單位與你之間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後,如果沒有續簽,即現在按照慣例視為事實勞動關係。其次,題主與單位間的勞務合同無效。理由如下:首先,勞務合同主體不適格,勞務合同是具備勞務派遣資質的公司企業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簽訂;其次,題主作為自然人,並不具備勞務資質,不符合合同法上籤訂勞務派遣合同當事人主體地位,本勞務合同依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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