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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場矛與盾

    你好!用人單位不讓勞動者上班,也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不讓勞動者上班工作,屬於不提供勞動條件的行為。

    勞動法規合同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條件是勞動合同內容之一。用人單位不讓勞動者勞動,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

    二、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不足一年的,超過半年的,給予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給予半個月工資。三、在企業歇業期間,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非勞動者原因停產、停業的,在一個工資發放週期內的,也就是停產、停業在一個月內的,應當正常發放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如果勞動者按照正常上班,付出了勞動,發放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工資。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費的工資。四、建議。針對這樣的企業,建議職工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以未提供勞動條件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在一個沒有前途企業不要等待,浪費時間,應當及時果斷的解除勞動關係,重新找一個比較正規的用人單位,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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