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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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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5957541783376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立法是法治的龍頭環節,科學立法以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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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2151975292349
所謂科學立法是指立法過程中必須以符合法律所調整事態的客觀規律作為價值判斷,並使法律規範嚴格地與其規制的事項保持最大限度地和諧,法律的制定過程儘可能滿足法律賴以存在的內外在條件。
此定義表明科學立法要符合它的內在條件,即與其規制的事項保持契合,立法要與外在條件保持一致,是各種內在與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對科學立法科學性涵義的進一步細化可以採取肯定法和否定法兩種不同的方法,由於肯定法在目前情況下還難以合理全面地概括其科學性之涵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規定:“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這一規定非常明確地將科學立法作為完善中國法律體系的一個價值判斷標準。那麼,究竟應當如何解讀科學立法就成為法治實踐和理論界不能迴避的問題。
立法的科學原則包括以下三種主要要求:
1、立法必須尊重客觀實際,根據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發展的客觀需要,正確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
2、立法應合理地吸收、借鑑歷史的和外國的經驗。任何國家的法律都是一定歷史發展的產物。
3、有關科技法律的立法中應當特別注意增強科學性。
總的來說科學是人類實踐經驗的理性總結,是人類對相對真理結論的高度概括。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和行為規則,它要為國家、社會及普通公民確立一種合理的組織結構、規範的行為模式、正確的價值選擇。因此,法律必須建立在科學原則的基礎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