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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傳康8t8k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


    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92條規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必須將已拘留的人釋放。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批捕部門的辦 案人員進行復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公安機關。如果複議不被接受,公安機關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復核,複核後作出是否 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上級人民檢察機關的複核決定,是最終決定,公安機關或下級人民檢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必須執行。

    審查批准逮捕的過程,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的過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 2 # 使用者1708050581434

    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到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第一百條第二款,“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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