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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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62416597156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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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冰夢吳衛
可能很多人在職場中,因為得罪人,或管理太嚴而被人投訴,上級接到投訴為了息事寧人,在事實不清,表象不明的情況下免職當事人,來快速平息事態。如果你身邊有這樣的事例分享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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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良7786
這種事在職場中人與人之間是常有的事,有些領導就是喜歡拍馬回報的人,在加上又不去了解立馬把人解僱,此時的你就是長了一百張嘴也無濟於事,汲取教訓以後要多聽少說,時刻提防身邊的小人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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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涼風悠悠
任何單位都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所以,有人便擬一楹聯:
說你行,你行也不行;
說你不行,你不行也行。
人與人不同,花有幾樣紅。
喜歡鑽營拍馬的人,自然會有糖吃,但老實巴交幹實事的,往往因一件小事沒辦好,或者不如領導的願而被斥責。
如果本來就不被某人看好,職場中被人誣陷又不調查罵一通的事屢見不鮮。
不管怎樣,幹好份內工作,相信會真像大白。走自己的路,讓別人說去。當事實澄清之後,相信會改變看法。
首先,顧名思義,“違法事實不清”是指辦案機構在規定的案件辦理期限內(一般為九十日,案件複雜的可適當延期),無法查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即既無法證實當事人有違法行為,也無法證實其沒有違法行為。而“違法事實不成立”則是指經辦案機構查明,當事人確無違法行為,即當事人原先涉嫌違法的事實不成立。
其次,無論是“違法事實不清”,還是“違法事實不成立”,都不得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其中對於“違法事實不清”的,辦案機構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以下簡稱《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寫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報辦案機關負責人批准後予以銷案;對於“違法事實不成立”的,辦案機構則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寫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報辦案機關負責人批准後予以銷案。
再次,核審機構在案件核審時,發現擬予以行政處罰的案件“違法事實不清”的,應當依照《程式規定》第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建議辦案機構補正;發現“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當依照《程式規定》第五十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辦案機構予以銷案。
第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或者下級機關已辦結的予以行政處罰的案件中,存在“違法事實不清”甚至“違法事實不成立”問題的,應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暫行規定》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及時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