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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恩宇宇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 2 # 唯一懷舊

    友,你好!由於你以健康理由提出辭職,從理由上來說合情合理,但前提是,你必須要有足夠證明你身體與現從事的工作,不能繼續任職的醫療材枓去說服現就職的單位,只要你與單位商業機密無關,也有可能根據你現在的身體狀況,調動安非其它適合你的工作,也有可能接受你的辭職申請。至於經濟補償還要看你與就職工作單位如何訂立的合同。唯一糊塗也不很明白,建議你找法律部門問一究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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