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楊翼飛律師

    第一,受害人家屬此舉非常重要,無論對於正在進行中的刑事訴訟還是對於此後要起訴的民事訴訟。

    第二,該資訊公開申請與被告人律師關於消防員出庭和調取消防隊證據的申請相互呼應,雙方的目的均為查清事情的真相,查清消防和物業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到底是否盡責履職。

    第三,可以說,被害人家屬和被告人律師主張一致的情形非常罕見。

    在一般案件中,被害人家屬都是要求嚴懲被告人。本案中,被害人家屬同時重視查清案件真相,防止遺漏其他責任人,值得肯定。

    第四,該申請其實早有端倪,在此前被害人家屬律師發表的宣告中,可以看出,被害人家屬早就想要查清真相,而不僅僅是追究被告人的責任。

    被害人家屬聘請的林傑律師宣告如下:

    1、作為律師同行,我們理解並支援黨律師關於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調查清楚事實過程的要求。因為這也同樣也是我們對法庭的要求。部分採訪報道沒有在標題中完整表達這層意思,但在文章正文內容處作了表述;2、證人能夠申請出庭、調查能夠更加細緻,當然也是我們的希冀。事實上,我們也向辦案機關提出了相關的請求。但我們也已經準備好,在目前現有證據的情況下,儘可能在法庭上最大程度地說明事實過程,使犯罪行為不逃脫懲罰,也使林先生一家得到其他正當的訴求。3、我相信關注此事件的廣大網友,其支援保姆方代理律師的做法,或者其他質疑,相當程度上都是因為同情林先生的遭遇,希望他得到最大程度的正義主張,為此而提出許多的疑問和關切擔心。謝謝大家!這些情況我們都已經想到並作了充分準備。以後的庭審過程也會讓大家明白並逐步清楚。請相信林先生相信我們。

    第五,該申請對於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的意義在於,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是不是被告人縱火的單一原因造成的;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有助於查清被害人到底應當按放火罪起訴,還是按照故意殺人罪起訴,抑或按照失火罪起訴。

    第六,該申請也能為後續被害人家屬起訴消防及物業公司,尋求民事賠償打下基礎。

  • 2 # 唐映紅

    在一起刑事案的庭審階段,被害人律師與加害人律師表達一致的訴求,要求法院公開案情相關資訊,這在司法實踐中是不常見的舉措,反映了開審法院的做法被控辯雙方所不滿。

    對比一下不久前在日本審結的另一起刑事案,江歌案,案情遠比保姆縱火案簡單,但庭審前調查蒐集證據花了足足一年多的時間,庭審過程花費了7天,一絲不苟地對案情的每一個疑點,控辯雙方地每一個主張都經過詳細甚至反覆的質證。

    為什麼日本司法體制要花費那麼多的公帑來調查、取證,法庭不厭其煩地聽取控辯雙方的每一個主張、舉證、質證?要知道,這不過是華人之間的謀殺案,從重從快不僅節省納稅人的錢,而且也能得到中國輿論的一片喝彩。

    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包含了“法治”、“公正”兩條,而在一起影響巨大的刑事案件中,沒有完整的真相,也就沒有所謂的“公正”,也就談不上所謂的“法治”。

    回到受害人與加害人雙方律師訴求的焦點:案發時消防隊出警有沒有違反要求?最先到達的消防隊員救火的過程到底怎樣?這是完整還原案件中四名罹難者為何殞命的關鍵。案件的起因人們都已經熟知,嫌疑人莫煥晶在凌晨故意縱火,但縱火未必是導致業主母子一大三小四名罹難者殞命的唯一因素。火情發生後,消防隊有沒有按照要求及時出警?如果有人為貽誤,或裝備不全,或未按要求盡到搜尋和撤離火場受困人員的責任,那麼,消防隊的過錯就是導致四名無辜者罹難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時,第一批消防隊員到現場後,小區消防栓的水壓是否符合消防標準,火災現場的消防預警有沒有正常啟動預警,等等,他們的證言有助於辨析小區物業是否有瀆職違約的嫌疑。

    換言之,保姆縱火案最終導致業主母子四人罹難的因素完全可能是保姆故意縱火、消防隊失職或過錯、小區物業瀆職違約三個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也就是說,如果消防隊出警和處置得當,小區物業提供合約服務,那麼莫煥晶縱火併不必然導致業主母子四人罹難的結果。

    因此,辯護律師在庭審前反覆向法院申請調取消防隊出警記錄以及第一批到達火場的消防隊員的證言是還原案件完整過程必不可少的環節,合情合理合法,而法院駁回辯護律師正當申請強行開庭,有違“法治”、“公正”的起碼要求。事情不僅帶來惡劣的社會影響,而且鬧出了雙方律師一致申請資訊公開,這本身就足以說明開審法院不僅在法律上存在瑕疵,而且根本就是政治錯誤。

    希望開審法院能夠在控辯雙方律師一致的資訊公開申請下從善如流,公開資訊,擴大取證,不能再一意孤行抹黑“法治”、“公正”這兩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 3 # 可可媽媽512

    物業和消防是另一回事,怎麼也和她放火扯不上關係,她是縱火犯,一切由她起的,現在不願意承擔責任,想少判可能嗎!事件中物業和消防的相關問題,應該是家屬追責,也輪不到這個挨千刀保姆來平分責任吧!難道以後用刀殺人後,是不是都要找生產刀和賣刀人的責任?

  • 4 # 月球背面史前飛船

    愚蠢媽媽遇事亂分寸!!開始對保姆放的火不以為然!(讓保姆做電梯走自己為什麼不逃走?)等火勢大了!又驚慌失措!(還給鄰居打電話?)不懂自救!帶3個孩子去裡屋臥室躲避!(有廁所!有水!)消防管道沒水!消防隊2個多小時才進門!4口人被活活燻死!不是被燒死!保姆放火只是誘因!室內消防自動噴淋系統如果有水!是不會有傷亡的!實事求是!依法治國!

  • 5 # gaochen1234561

    現在的問題是,這起火災就是人為的,那麼首先就是要追究這個人的刑事責任,而不是因為可能的、假設的消防部門的行政責任、物業管理部門的民事責任,去延誤去幹擾對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審判,使之成為殺人者逃避刑罰、拖延審判的藉口和理由!請記住,對莫某的案件,審理的是要依法追究其故意放火殺人的事,而不是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 6 # 汪永強律師

    從社會意義上來說,申請消防的公開更為重要,同時對物業責任問題也進行劃分。對於本案來說,是否判被告人死刑其實並不重要,法院會依據法律規定和程式,對被告人作出判決,判處死刑並不為過,但這對於社會來說沒有多大意義。

  • 7 # 情you讀鍾

    公開資訊是一種明智的選擇。想幫殺人犯減輕刑責是不可能的。保姆是造成慘案的罪魁禍首,無論怎樣她都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至於消防方面,如果受害人及時報了警,可因為種種原因沒能及時挽救慘痛的局面,所以連帶責任或多或少是存在的。

  • 8 # 760966814

    無論是惡毒的保姆還是物業做到不到位,現在就算把你們千刀萬剮也換回不了人家四條年輕幼小的生命!唯一隻想以正道的法律武器給離去的人討回公道!以法律讓惡毒的保姆和物業該承擔他們的責任和代價!作為惡女人的父母想想你的女兒把人家害得家破人亡!有什麼資格要求什麼?????人家四條生命有誰承擔!所以你們就面對現實吧!接受他該付出的代價吧!

  • 9 # 1150901542

    被害人林先生是想向綠城和消防追責,被告律師及保姆是想透過追責從而減輕自己的罪行。目的不同,不容混淆!綠城,消防救人不力應擔責,但決不是保姆放火殺人減罪的藉口,四條人命呵,殺一個莫煥晶豈能平民憤!莫的律師妄圖轉嫁民憤,為殺人者減罪是痴心妄想!!!

  • 10 # youqianyu

    1、絕不是要減輕保姆罪行,家屬已明確表態要重判放火者斬立決;

    2、目的是:公開消防物業調查資訊資料,發現箇中問題瑕疵,即為了妻兒找個答案,避免今後出現類似情況,也為公眾利益著想,給社會各實體提個醒,做反思,警鐘長鳴;

    3、受害者家屬要求公開恰恰是從為了還原全面實況出發。而放火者律師要求調查,則只是為了其放火的委託人開脫,減輕罪責,鋌而走險不惜鬧庭,居心絕對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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