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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解憂建築網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防控疫情措施增加費用

    如前所述,工程專案開復工後,必須採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的防控疫情措施,建築企業也應根據專案的具體情況採取防控疫情的具體措施,包括完善工地封閉措施、完善人員防控措施、日常監測監控等,這些措施均會導致費用的發生。我們認為,這些防控措施一方面是為了執行政府主管部門的強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減少和防止疫情對專案實施造成影響,此種費用的性質類似於新增了一項非因承包人原因所導致的措施專案,因此,我們建議,此項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二)疫情導致的人材機價格上漲增加費用

    從目前疫情的發展來看,工程開工後,人材機價格上漲是一個大機率事件。那麼,人材機價格上漲的成本增加應如何分擔呢?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其一,人材機價格上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價格上漲是否僅為此次疫情所導致的,有沒有其他因素導致人材機價格的上漲,需要分析清楚。但是,事實上,各種因素糾纏在一起,是很難分清的。建築企業欲主張調整合同價款,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相關的漲價是此次疫情所導致;其二,即便漲價是因此次疫情所導致,作為不可抗力影響的一個結果,在合同沒有約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發包人是否有義務分擔此種漲價損失,肯定存在爭議。

    鑑於此,我們建議:首先,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人材機調價條款約定處理此次漲價問題,通常施工合同會約定人材機價格漲跌超過一定幅度的情況下,雙方可按照合同約定的調價方法調整合同價款;其次,如合同約定為固定價格,不隨人材機價格漲跌而調整,此時需要考慮是否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如果價格漲幅嚴重超出建築企業預期,不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了,我們認為,可以考慮按照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建築企業有權要求變更相應的價格條款;最後,如因為各方面條件限制,無法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且價格漲幅確實令建築企業遭受重大損失,可考慮按照公平原則處理,由發包人適當承擔部分漲價損失。

    (三)管理費用的增加

    由於疫情的影響,各項生活服務專案、生活物資、辦公用品等亦可能發生較大漲幅,因此導致建築企業的施工成本增加,對於此種費用的增加,由於比較瑣碎,具體金額難於計算,因果關係也難於判斷,佔工程款的比例不高,且由發包人承擔此種費用沒有明確的法律和合同依據,我們認為,此種費用的增加應由建築企業自行承擔

  • 2 # Fintechcompany

    建築企業可以索賠,因為這次疫情發生,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可以索賠,人員成本,機械擱置費,建設工期等,一切屬於不可抗力因素索賠範圍內的索賠專案。

  • 3 # 逆蒼天

    (一)防控疫情措施增加費用;

    (二)疫情導致的人材機價格上漲增加費用;

    (三)疫情導致的管理增加費用 。

  • 4 # 職業下工地

    本次疫情對建築行業影響也比較大,做為施工單位,疫情期間的費用索賠包括兩部分:

    一、疫情期間停工產生的費用

    二、疫情影響的增加費用

    下面我將詳細介紹。

    疫情期間停工產生的費用停(窩)工工人工資:即在停(窩)工期間工人應該照發的薪酬費用。材料裝置保管或倉儲費用:例如在停工期間對現場施工材料、裝置的照管費用。

    週轉材料租賃費:例如腳手架、鋼管扣件等週轉材料的租賃費用。

    施工機具租賃費或折舊費:例如現場塔吊、人貨電梯、爬架等機具的租賃和折舊費。

    管理人員工資:即專案管理人員的薪酬費用。

    疫情影響的增加費用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員工資:即參與疫情防控增加的工作人員的薪酬費用。防控物資:例如口罩、消毒液、防護服,備用藥品等為防疫增加的物資。

    臨時設施:例如為防疫增加的臨時隔離房、新建臨時通道等設施。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即包括例如防疫垃圾處理,增加安全標識,防疫宣傳等安全文明費用。

    交通車等費用:即為避免交叉感染,增加直達車,增加備用車輛等費用。

    費用的承擔

    根據2020年2月10日全華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室負責人的解答:本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記者問:近期不少企業反映,受此次疫情影響,很多合同規定的義務不能正常履行,請問法律對此有什麼針對性的規定?  臧鐵偉答:當前中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建議做法

    對因本次新冠疫情導致開(復)工後發生的施工現場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費用,應按實計取疫情防控增加費用。

    對因本次新冠疫情導致延遲開工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免除承包人的相應工期延誤責任,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或合理分擔承包人由此造成的費用損失。

    綜上所述,如果發包方與承包方因本次疫情產生合同爭議,可共同提請專案所在地的建設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予以解釋和調解,使得爭議及時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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