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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9888178518830

    第一、用火不慎:指人們思想麻痺大意,或者用火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實以及不良生活習慣等造成火災的行為。

    第二、電氣火災:指違反電器安裝使用安全規定,或者電線老化或超負荷用電造成的火災。

    第三 、違章操作:指違反安全操作規定等造成火災的行為,如焊接等。

    第四 、放火:指蓄意造成火災的行為。

    第五 、吸菸:指亂扔菸頭,或臥床吸菸引發火災的行為。

    第六、玩火:指兒童、老年痴呆或智障者玩火柴、打火機而引發火災的行為。

    第七 、自然原因:如雷擊、地震、自燃、靜電等。

  • 2 # 敦煌路上

    火災原因調查工作,既涉及到建築、電學、化學等諸多自然科學,也涉及到法律、刑事、經濟、政治等社會科學。掌握這些科學知識,對進行火災原因調查有著實際指導意義。然而,有的火災,尤其是一些發現晚、報警遲、燒損程度較重的火災,雖然經過認真的勘查,但從現場難以找到起火源的物證,而難以確定火災原因,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大都採取一種常見的認定方法,即排除法(也稱間接認定法)。

    所謂的排除法,在邏輯學上又稱“剩餘法”,就是在準確認定起火點的基礎上,將起火點內所有能引起火災的起火源依次排列,然後用事實逐個加以否定,最終肯定一種能夠引起火災的起火源,進而依據現場的客觀事實,運用科學原理,進行分析,找出起火原因。排除法在火災原因認定中應用比較廣泛。

    一、 實際應用中應掌握的4種基本方法:

    1.事實比較。所謂的現場事實,主要指火災現場的燃燒痕跡。包括物質的灰化、炭化、熔化煙燻、變形、變色、變性、倒塌、移位、斷裂以及擦痕等等。透過對這些燃燒痕跡的比較,找出它們之間明顯的或是細微的痕跡程度差異、層次差異和水平差異。還可用火場的物質遺留痕跡同火場以外正常情況下的物質形態作比較,研究其造成火場痕跡的特殊條件,即作客觀差異比較。在對火場燃燒進行研究比較的基礎上,找出火災燃燒和蔓延的過程,確定起火部位、起火點和與火災原因有關各種因素和條件。在以火場事實作為比較條件時,還要善於發現和了解起火前起火場周圍存在的一些火災隱患,並將起火前後的情況加以比較,從中找出有利於分析和認定火災原因的依據。

    2.同以往的火災案例作比較。對火災原因不清、現場上又難以找到起火源的火災,可以用以往的火災案例來對比說明,但用作比較的火災事例應貼近、可靠、有說服力。所謂貼近,是指有共性,兩個火場除了地點和時間差異外,從起火點、起火源到起火的客觀條件都是相同或基本相似的。所謂可靠,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不能用本來就是由分析得出結論的火災案例來作比較。有說服力的例項,就是二者必須有相同或相似之處,比較起來,足以使他人心悅誠服。

    3.用科學原理分析。有些火災的起火點或起火部位常常處於某一專項系統或工藝流程中,若沒有充分的科學理論分析,是很難認定火災原因的。在實際應用中,我們可透過聘請有關專家和工程技術,對與火災有關的某專項系統或工藝流程進行科學的定性分析或必要的定量分析,並將其結果與正常情況或有關技術要求作比較,從中判定出存在的危險程度和條件,再綜合現場中的其他情況和條件來認定火災原因。

    4.模擬實驗。在實際調查過程中,有些火災,現場由於受燃燒和撲救的影響,破壞嚴重,而對火災現場中的某些問題,若不恢復到起火前的原狀態,就很難認定火災原因,或難以判斷火災原因認定中的某些因素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透過模擬實驗的方法得出結論,以此來分析認定火災原因。模擬實驗必須忠於火場實際原狀,絕不允許隨心所欲地任意改變其原狀或條件,以保證實驗結果接近現實。但我們要注意,在多數情況下,模擬實驗很難完全達到火災前的原始狀態和條件,因此,在認定火災原因時,不能以模擬實驗的結果完全肯定或否定火災原因,可當作認定火災原因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 運用排除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排除法不同於主觀認定。排除法是以各種事實為依據,按照客觀條件的可能,按照事物發展和一般規律和已有的經驗,作出科學和符合事實的推斷。我們在應用中,不能犯唯心主義錯誤,憑空想象,在主觀上隨意否定某種原因。而應當從事實入手,分類排隊,比較鑑別,去偽存真。

    2.排除法要以真實的材料為基礎。排除法大都是在火災現場中的起火源或某一起火災因素不復存在的條件下采用的,這樣,從現場勘查和調查訪問中獲得材料就顯得尤為重要。現場勘查應遵循先靜觀後動手、先拍照後提取、先外表後內部、先下面後上面、先重點後一般的原則,尤其是破壞較大的火災現場,要注意儲存現場,以備多次勘查,以確保現場勘查的可靠性。在進行火災調查訪問時,要事先擬定提綱,問話要全面,不留死角,問話要講究策略,同時,要在第一時間開展調查訪問,以防被詢問人串供。(風險管理世界-www.RiskMW.com)

    實踐證明,即使火災現場的起火源物證已不存在,只要我們嚴格依據客觀事實,依靠科學原理經過耐心細緻地調查研究,照樣可以作出準確的有說服力的結論。

    消防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迴路故障有以下幾種原因及排除故障方法:

    一、迴路線路接地或短路

    迴路線路接地或短路會導致火災報警主機報出迴路故障,其原因是因為線路接地或短路後會影響整條迴路線路的供電。

    排除消防迴路故障方法:排查線路,解決線路短路或接地問題。

    二、個別外部裝置損壞

    個別外部裝置損壞,例如煙感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消防控制模組等外部裝置損壞都會使迴路線路電壓不穩定,從而導致迴路故障。

    排除消防迴路故障方法:排查外部裝置故障,更換損壞的外部裝置。

    三、迴路板損壞或鬆動

    有的時候迴路板與卡槽接觸不良會導致系統無法識別迴路板或迴路板損壞導致迴路故障。

    排除消防迴路故障方法:將回路板拆出來再裝回去,確定迴路板損壞後更換回路板。

  • 3 # M鹿M唯晗

    一般要求

    1、火災原因認定應在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鑑定等環節取得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科學作出認定結論。

    2、作出火災原因認定前應完成以下工作:

    ——火災現場已按《火災現場勘驗規則》GA 839進行了勘驗;

    ——製作了現場勘驗筆錄、繪製了現場圖、進行了現場照相和錄影;

    ——詢問了發現人員、報警人員、撲救火災人員,現場逃生人員,熟悉起火場所、部位、環境和生產工藝人員,火災肇事嫌疑人和受害人等知情人員,並獲取了相應的證據材料;

    ——收集了現場及周邊的影片監控資料、網路資料和其他相關電子資料資料;

    ——對有人員死亡的火災,依法獲取了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部門出具的屍體檢驗文書;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共同調查的火災,獲取了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結論材料;

    ——提取或鑑定了有關物證;

    ——參加火災調查的專家出具了專家意見;

    ——其他應進行的調查工作。

    3、認定為放火嫌疑的火災,按照有關規定應移送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調查。經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審查排除放火嫌疑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結合火災調查情況,作出火災原因認定。

    4、正式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前應進行以下工作:

    ——召集當事人到場,說明擬認定的火災原因及認定依據;

    ——對當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實、證據或者調查線索,應進行補充調査;

    ——當事人不到場的,應記錄在案。

    5、《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的起火原因應包括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引火源和起火物。

    6、火災名稱應體現下列內容:

    ——發生火災的單位或地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用單位公章或者工商登記的名稱,城鎮居民、農村村民住宅用住宅住址;

    ——發生火災的日期:具體到月、日,用阿拉伯數字表示,中間用圓點分隔,加雙引號;

    ——火災等級:“一般火災”應表示為“火災”,較大以上火災直接填寫“較大火災”、“重大火災”或“特別重大火災”;

    ——經調查認定為放火嫌疑的火災,名稱中應加上“放火嫌疑案件”字樣。

    起火事件認定:

    1、一般要求

    (1)應根據火災現場的痕跡特點、燃燒特徵、引火源種類、起火物類別、助燃物、引燃和燃燒條件等各種因素綜合分析認定。

    (2)時鐘等計時裝置記錄的時間應與臺北時間進行比對校正。

    (3)起火時間可用某一時刻加“左右”或者“許”表示,也可以用時間段表示。

    2、認定依據

    應依據如下證據認定起火時間:

    ——火災最先發現人提供的最初出現煙、火的時間;

    ——起火部位(起火點)鐘錶停擺時間;

    ——與起火原因關聯的用火設施點火時間;

    ——與起火原因關聯的電熱裝置通電或停電時間;

    ——起火部位處用電裝置、器具出現異常時間;

    ——與起火部位關聯的電氣線路發生供電異常時間和停電、恢復供電時間;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生產裝置記錄的報警或故障時間;

    ——影片資料顯示最初發生火災的時間;

    ——電子資料記錄的與起火關聯的時間;

    ——結合可燃物燃燒速度分析認定的時間;

    ——其他記錄與起火有關的現象並顯示時間的資訊。

    起火部位(起火點)認定

    認定起火部位(起火點)應依據相關證據材料,並結合可燃物種類、分佈、現場通風情況、火災樸救、氣象條件等因素對痕跡形成的影響,透過綜合分析認定。認定的依據主要包括:

    ——物體受熱面;

    ——物體被燒輕重程度;

    ——煙燻、燃燒痕跡的指向;

    ——煙燻痕跡和各種燃燒圖痕;

    ——炭化、灰化痕跡;

    ——物體倒塌掉落的層次和方向;

    ——金屬變形、變色、熔化痕跡及非金屬變色、脫落、熔化痕跡;

    ——屍體的位置、姿勢和燒損部位、程度;

    ——證人證言;

    ——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和電氣保護裝置的動作順序;

    ——影片監控系統、行動電話、電腦和其他電子資料;

    ——其他證明起火部位(起火點)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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