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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暮雲春樹320

    醫師執業享有的權利


    《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①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檔案,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治療裝置基本條件;③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醫師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④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⑤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⑦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二、執業醫師履行的義務


    《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①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②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③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④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⑤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 2 # 肝膽病頻道葉醫生

    首先,患者到醫院就診,醫生根據體檢和相關的常規檢查(比抽血化驗,B超、心電圖、X光等),然後對病情有了初步瞭解,那麼如果是簡單的常見疾病,這時候基本可以診斷了,但是如果病情較複雜,則任然需要進一步的檢查,有些檢查還是有創的,比如無法判斷乳房腫塊是否是惡性腫瘤、無法確定膽囊息肉是否癌變,那麼這個時候,就需要和患者及其家屬溝通,告知他們病情,以及下一步的治療方案,比如,乳房腫塊B超檢查考慮其邊緣毛刺狀,伴有沙礫樣鈣化,周圍血供豐富,不排除乳腺癌可能,那麼就不太適合微創治療,建議行傳統手術切除腫塊術中行快速冰凍,明確其病理診斷,並根據病理結果決定最終治療方案,如果選擇微創手術,如果病理是惡性的,則可能造成癌細胞的播散,當然,是否是惡性目前還不一定。

    對於這種良性和惡性都有可能的情況,那麼這個時候,就需要患者來選擇了,因為每個患者的情況和想法並不一樣,年輕患者還要考慮美觀,所以,醫生也沒有代患者決定的權力,只能建議,最終的決定權還有在患者哦。

  • 3 # 遇見桂花園

    這個問題是一個醫療決策的問題。

    我們就醫的過程其實就是一個醫療決策,選擇看不看醫生,看那個醫院的醫生,是否同意醫生的方案,是否放棄治療等等。好的醫療抉擇應該是醫患共同的決定的。

    在《最好的抉擇》這本書中就講述了關於病人是如何選擇醫生和治療方案,而醫生又是如何確定治療方案的,建議閱讀一下。

    因為在現實當中,作為病人我們既想我的治療我做主,同時我們又不想承擔決策帶來的壓力和後悔,而完全叫給醫生決定又缺乏足夠的信任和理解。

    書中提到了要提高我們的健康素養可以幫助我們提高醫療抉擇,健康素養即個體獲得、理解和處理基本的健康資訊和服務,並運用這些資訊和服務做出健康決策以維持和促進自身健康的能力。

    當然這就需要我們充分了解自己,因為任何決策後面都其實有很多因素在其作用,比如我們自己及家族的健康經歷、我們對醫學的瞭解、我們當時的痛苦程度、我們對各種資訊的處理能力,甚至你身邊病友的經歷等等,都可以對你的選擇造成影響。

  • 4 # 陪讀爸爸的每一天

    有,有錢,有關係,就可以,去協和找專家,去國外先進的治療方法,如果沒錢沒關係就還是聽醫生安排吧,別要求選擇的權利了

  • 5 # 醫者健康

    都是慣的。

    病人當然是有選擇醫生的權利,但是要看在什麼時候。門診就診,掛號是患者或是患者家屬給掛的號,這是屬於患者的權利,選擇大夫——掛號——就診。這不就是患者自己選擇的嗎!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你都有選擇醫師的權利,比如急診。急診可以說是醫院最忙、最累、最緊張的科室了。如果到了急診,你要選擇醫生,可以,出門右拐!急診看病還要選擇醫生,說明了什麼?說明你病情並不急,是不需要急診就診的,讓出時間給更需要的病人吧!

    尤其會遇到外傷這類的病人,大晚上得頭或是手外傷,到急診了要求縫合,還特別的指名說,讓你們醫院的誰誰來給我縫合。這種人典型的把自己當上帝了,覺得所有人都應該為他服務。

    病人是有選擇醫療方案的權利的,尤其是現如今醫患關係複雜。

  • 6 # 朱蕭俊說健康

    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好,因為患者在醫院求醫問藥,不僅應當受到應有的尊重,而且患者還擁有一定的權利,但是這種尊重和權利是否包括病人可以選擇醫生,可以自主確定醫療方案呢?分述如下。

    患者有權選擇醫生,但不能隨意更換醫生

    在中國,患者在尚未就醫之前,是有權選擇醫生的。這一點和國外一些國家實行簽約醫生、家庭醫生、定點醫生有所不同。

    但是,一旦患者確定了具體的診療醫生,就不能隨意單方提出更換醫生。

    因為執業醫師法第26條規定,醫師在執業範圍內,享有選擇合理的醫療方案權利。也就是說,這個權利不能因患者單方要求,而隨意被剝奪。

    病人有知情權,但不能自主確定治療方案

    對於醫生給患者即將實施的治療方案,患者有知情權,並且對於一些特殊治療,還必須徵得患者的同意。

    根據醫療機構執業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醫生要對病人進行手術,以及其他的一些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病人同意,或者由其家屬同意並簽字。

    如果無法取得病人意見,又無家屬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應由醫院負責人批准後,才能實施。

    患者隨意更換醫生,自主確定治療方案,將受到法律禁止

    根據執業醫師法第40條規定,如果患者無理取鬧,干擾醫生正常工作,人為阻礙醫生依法執業,甚至發展到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生,侵犯醫生人身自由,干擾醫生的正常生活等等,將受到法律禁止。

    如果出現以上情形,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結:患者可以選醫生,但不能隨意更換醫生;患者有知情權,但不能自主確定治療方案。

    你同意我的觀點嗎?

  • 7 # henry213734567

    患者在開始就診時可以選擇醫生的。如果住院以後,一般就確定了責任醫生,這時在提出更換責任醫生就很麻煩了。醫療方案的制定,是以醫生為主,經患者同意後實施。如果可以採取不同的治療方案,患者可以選擇。患者對醫生提出的治療方案提出的建議,如果不違背醫學原則、不違反行業管理規範,醫生是可以接受的。

  • 8 # 幽暗閃電

    恐怕你還不知道自己已經行使了這種權利,比如,今天醫院排著這幾名醫生坐診,你看了看,覺得不合心意,就不掛號了,這就是你行使選擇醫生的權利。終於有一天,你掛到了你認可的醫生的號,醫生對你說。你最好這樣做這樣做,但是還有其他方案,比如說這種方案那種方案,但他們的缺點是什麼優點是什麼,你一個外行怎麼能聽懂這麼專業的問題?於是選擇自己覺得最有利的方案,這就是你確定醫療方案的權利。

  • 9 # 戴醫生有話說

    首先,病人肯定有確定醫療方案的權利

    臨床上,同一個疾病,有時候也是有多種治療方案的可能,尤其是像肺癌這種重大疾病,不同的治療方案可能會直接影響患者的生命安全、生活質量。

    這種情況下,我肯定會把這些不同的治療方案詳細的告知患者,包括具體用藥、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治療後的預後情況,還有相關費用等,讓患者及家屬可以有一個比較全面的權衡考慮。

    至於是否可以選擇醫生,這就要分情況了。

    如果是慢性疾病、擇期手術等,無需急診、馬上處理的疾患,患者完全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首診醫生,門診可以挑選自己想要的醫生去掛號,住院部也可以事先打聽好自己熟悉的醫生上班時間再去住院。

    但如果是慢性疾病的急性發作、急診手術等需要馬上處理、急救甚至搶救的情況下,那患者就沒有選擇權了。

    基於首診負責制的原則,接診患者的第一位醫生往往也可以更加直接、直觀的瞭解到患者此次患病的第一手資料,對於後期疾病的診斷、治療方案的選擇其實也是更加有利的。

  • 10 # 小衛醫生

    法律規定是有的。病人可以選擇醫生,醫生給病人的治療方案要有備選方案,病人可以選擇效果好的a方案,也可以選擇效果略差的b方案,也可以任由性子選擇完全不合理的c方案,醫生必須做基本的治療。

    比如,踝關節骨折了,醫生推薦鋼板固定,有的病人經濟條件不好,備選螺釘固定,有的病人就是不做手術,殘廢了也無所謂,醫生就給打石膏。

    而醫生沒有選擇病人的權力,有人骨折了,因為曾是特種那什麼兵,無故把醫生打了,打完後要求醫生給他繼續治,醫生還得治。

    病人家屬無端的把楊文醫生殺了,醫生不但不拒絕給病人看病,反倒把最好的專家找來給看病。

    肇事方因為要出錢,把科裡醫護罵個狗血噴頭,還罵,明天這手術要做你就是我孫子,醫生第二天還是得給這爺做手術。

    醫鬧訛了醫院,再有病你不來醫院嗎?來,來了醫生還得治,治了繼續訛。

  • 11 # 中醫雜症

    病人有選擇醫生的權利,到哪裡看、找誰看,都是病人的自由,確定醫療方案是醫生的事情,病人有知情權。

    病人選擇醫生有利於疾病的治療,病人信任的醫生,說什麼都會聽,能夠按照醫生的方法服藥,病也好的快。

    但是,醫生都很忙,都是需要提前預約,有的一號難求,選擇是病人的權利,能不能看上病,還需要看運氣。

    對於治療方案,病人是外行,這是醫生的事情,醫生肯定會拿出最好的方案給你,但是病人有知情權,也可以選擇不用這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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