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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387758886689556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治病休息的時間而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病假工資待遇。因此,職工只要患病或發生非因工負傷的情形,即有權向用人單位申請休病假,用人單位無權拒絕職工正當的病假申請。所以,職工生病需請假的,一律須先使用年休假的規定欠缺一定合理性。當然,若職工當年的病假累計達到某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確定相關年休假待遇,這幾種情形是: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這也從側面說明了若職工當年休病假未達到上述程度,不能先用年休假折抵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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