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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快樂就好2172

    可以參照以下來寫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於淡水放養水域的正式釣魚比賽,其它釣魚比賽參照執行。第二條 比賽魚種,一般為鯽魚、鯉魚、草魚、鯿魚、魴魚、青魚、羅非魚、鯰魚、鰱魚、鱅魚等。第二章 比賽場地第三條 釣魚比賽場地要求(一)比賽場地以長方形或正方形為宜,釣位等距,標誌明顯。釣位空間和水域不得有影響垂釣的障礙物。(二)比賽場地的水域應不受汙染。(三)比賽水域補充魚量的投放時間距比賽時間不得少於5天。(四)比賽水域應按規定時間封閉。賽前可統一組織運動員熟悉場地。第四條 手竿比賽場地(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於1.5米,相向距離不少於20米。(二)水深2米左右(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於300千克。(四)水面距岸高不大於1米。第五條 拋竿比賽場地(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於3米;相向距離120米以上,若釣位單邊排列,正前方不少於60米。(二)水深不少於2米。(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於200千克。(四)水面距岸不大於1米。第三章 比賽專案第六條 手竿比賽可從下列專案中選定:(一)“總尾數”(二)“總重量”(三)“單尾重量”(四)“單品種總尾數”(五)“單品種總重量”(六)“規定數量”第七條 拋竿比賽可從下列專案中選定:(一)“總尾數”(二)“總重量”(三)“單尾重量”(四)“規定數量”第四章 比賽程式與要求第八條 運動員報名後如需更換,應經組委會同意,不得冒名頂替。運動員資格由組委會審查。第九條 運動員到達賽場後,不得擅自進入賽區,應及時向檢錄處報到,準備抽籤;抽籤後由裁判員統一帶入賽區,進入釣位。第十條 運動員進入釣位做賽前準備,由裁判員核對參賽證及釣位,對釣具進行檢查。第十一條 比賽開始訊號發出前,運動員使用的釣具不準入水。第十二條 運動員的釣位不得擅自更換,在比賽期間如需離開釣位,須經裁判員同意。第十三條 運動員的釣具、魚餌一律自備。不準使用連體鉤、錨鉤和有毒魚餌。第十四條 運動員的垂釣區是釣位號正前方的規定範圍。如釣上大魚,運動員也不許越位。第十五條 運動員一律自釣自取,獨立操作。第十六條 比賽結束訊號發出時,運動員應立即收竿,此時未入護的魚一律不計成績,魚護一律不得移動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員計量成績。第五章 手竿比賽第十七條 竿長、線長按競賽規程統一規定,線的一端必須固定在竿尖上,魚鉤不超過2只,嚴禁使用有倒刺鉤。第十八條 魚餌必須掛在魚鉤上。第十九條 比賽規定一竿、一線入水。第二十條 比賽不準拋投誘餌。第二十一條 比賽不得擾亂和妨礙他人。第六章 拋竿比賽第二十二條 竿長、竿數按競賽規程統一規定,魚鉤每竿不得超過8只,原則上使用無倒刺鉤。第二十三條 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鉤線餌入水。若落點超越本釣位時,應主動收回重拋。第二十四條 比賽中嚴格禁止掛鈴及其他發出聲響的裝置。第七章 成績計算第二十五條 釣魚比賽的成績以運動員在各賽區的分場成績相加得出。分場成績計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類推。在分場中成績相同,則以並列運動員所得名次分之和除以並列運動員數為每人得分。未上魚者,以本賽區實際參賽人數加1為其得分。總成績相同,獲分場最好名次分多者列前,或按競賽規程確定的副本分決定名次。第二十六條 比賽可設個人手竿賽成績、個人拋竿賽成績、個人總成績、團體成績。個人總成績以各項名次分相加得出。團體成績以每隊運動員各項名次分相加得出。第八章 犯規與處罰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規則的行為,分別採取下列處罰:(一)扣分:運動員犯規對他人比賽成績造成輕微影響者。(二)取消該場比賽成績:運動員有意犯規並對他人比賽成績造成嚴重影響者。(三)取消比賽資格:運動員作弊、冒名頂替、弄虛作假、故意干擾他人比賽、不服從裁判、無理取鬧者。第九章 申訴與仲裁第二十八條 運動員對裁判員的判決有異議時,可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申訴,交仲裁委員會複審。第二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對申訴所作的決定為最終裁決。第十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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