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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質量保險

    廣義的工程質量保險,是指由保險機構對工程質量損壞予以賠償、維修或重置的保險。工程質量保險包括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工程參建主體職業責任保險等與工程質量有關的保險。

    狹義的工程質量保險,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國外稱IDI),是由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和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築物損壞,予以賠償、維修或重置的保險。

    目前,在工程保險市場與各大政策檔案中出現的“工程質量保險”通常指的即是“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工程責任保險

    工程責任保險,是以建設工程中各相關建設主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主)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賠償責任是指相關建設主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主)因疏忽行為或過失行為損害他人財產和人身而依法應對受害人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工程責任保險因責任主體不同,可分為包括勘察責任險、設計責任險、施工責任險、監理責任險一類的職業責任保險;因保險責任領域不同又可分為僱主責任險、安全生產責任險一類的安全生產類責任保險。

    工程保證保險

    工程保證保險,是一種可以涵蓋建設工程各個階段的工程擔保機制,是由保險公司作為保證人,為建設工程領域的當事人提供保證擔保的險種。保險公司作為保證人,一旦被保證人無法履行合同義務造成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可以在賠償後向被保證人進行追償。

    對應目前國內工程保證金政策,主要包括:工程投標保證保險、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與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此外,部分地區也在積極推進業主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和預付款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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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質量、責任、保證保險的險種區別

    工程質量、責任、保證保險三類險種,既有功能作用的交叉部分,又存在著險種屬性的鮮明不同。以工程質量保險為例,其廣義的範疇下,實際上是包含各類職業責任保險與工程質量保證保險險種的,因此,從保險功能角度,工程質量保險與工程責任保險,兩類險種是存在交叉部分的。

    整體而言,工程質量保險的險種範圍更廣,只要符合“對工程質量損壞予以賠償、維修或重置的保險”的依據標準,都可以看作工程質量保險範疇之內。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的工程保險政策市場,“工程質量保險”通常即是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工程責任保險與工程保證保險的區別最為明顯:

    從保險性質來看:前者為責任保險範疇;後者為保證保險範疇,也是工程保證擔保形式的一種。兩者在屬性上有著鮮明的不同。

    從保險標的來看:工程責任保險,其所承保的是相關主體因疏忽行為或過失行為導致的相關賠償責任;而工程保證保險,作為保證擔保形式的一種,其所承保的是被擔保人的信用。

    從風險角度來看:工程保證保險作為工程擔保形式的一種,其應對的是參與工程建設各方守信履約的風險;而工程責任保險,其應對的是代替工程建設各方進行責任賠償的風險。

    從事後追償機制角度: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進行損失賠償後,可以對被保險人進行追償,而工程責任保險則不存在這一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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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質量、責任、保證保險的發展歷史

    國內工程質量、責任、保證保險的發展模式為“政策推進+城市試點”,一方面形成成熟的政策依據,另一方面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經驗,而後逐步擴大試點推廣範圍。

    工程質量保險

    2005年建設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釋出《關於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正式確立中國工程質量保險制度落地。2006年5月12日,上海出臺《關於推進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制度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率先進行工程質量保險的城市試點工作,此次試點的“工程質量保險”由建築和安裝工程一切險、人身傷害險、工程質量保修保險三個險種一起組成。

    直到2012年8月29日,上海釋出《關於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試行意見》的通知,首次試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工程質量保險的試點重心轉移至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此後2016年,上海分別在6月與10月出臺《關於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與《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逐漸完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政策。

    2017年8月22日,住建部發布檔案《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在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廣東、廣西、四川試點工程質量保險,目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城市試點範圍持續擴大中。

    工程責任保險

    中國工程責任保險始自於上世紀末,以僱主責任保險為例:1980年國內保險業務恢復後,華人民保險公司開辦了涉外僱主責任保險,維護中國勞動權益;1989年,陝西渭南地區保險公司率先試辦了國內僱主責任保險;1990年2月,華人民保險公司承保個體工商戶僱主責任保險。

    當然,僱主責任保險屬安全生產類責任保險,這裡再以工程設計責任險為例:1999年,建設部頒佈了《關於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開展工程設計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在以上三個城市實行設計保險,此後華人民保險公司會同各方開發出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

    2000年8月1日,深圳率先試點工程設計責任保險,考慮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相關人員的風險意識淡薄,此次試點採用了強制保險制度。緊隨深圳之後,上海與北京也開展了工程設計責任險的試點工作,不過兩地並未將其作為強制保險試點。整體上,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自主投保積極性不高,國內市場推廣速度相對緩慢。

    目前,國家在政策上大力推進的工程責任保險主要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部分地區也在推進僱主責任險。

    工程保證保險

    自1998年5月,建設部發文“在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選擇一些有條件的建設專案,進行工程、質量保證擔保的試點”,中國正式進入工程擔保制度的探索階段。8年時間,工程擔保制度透過城市試點,積累了充足經驗,2006年12月,建設部印發了《關於在建設工程專案中進一步推進工程擔保制度的意見》,工程擔保制度在中國的全面推行。

    當時,現行法律政策所要求的四項保證金:投標、履約、質量、農民工工資,都已有了明確的法律或政策依據,且擔保形式多以現金保證金的形式展開,也有銀行出具保函形式。但在逐漸的發展過程中,現金保證金與銀行保函逐漸暴露佔用企業大量資金或授信額度等弊端,在這樣的背景下,國際上較為成熟的工程保證保險形式,逐漸受到關注。

    在2013年與2014年,國家相繼出臺《關於進一步促進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改革與發展若干意見》、《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等重要檔案,為工程保證保險提供了政策支援。

    2014年6月,工程保證保險首先在溫州進行試點推廣,取得了較好的市場反響。2015年,浙江、福建、雲南、安徽等地也開始工程保證保險的城市試點工作。2018年7月,住建部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指出工程保證保險與現金保證金、銀行保函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再次強化了保證保險的法律意義。

    截至目前,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已經有二十餘個明確發文推動了工程保證保險的建設。

    目前,從政策趨勢上來看,工程保證保險與工程質量保險明顯發展較快,前者已逐步在全國範圍內推廣應用,後者也不斷加快國內城市試點工作,2019年4月,北京也正式在全市範圍內開展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試點工作。而對於工程責任保險,目前在政策上主推的當屬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同樣也是2019年4月,上海釋出檔案全面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併力爭2020年覆蓋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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