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由原徵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按照本條第(二)項規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內統籌安排。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退伍軍人的義務。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允許復工、復職。
(三)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
(四)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並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五)義務兵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優待。
第五十七條 在服現役期間患精神病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視病情輕重,送地方醫院收容治療或者回家休養,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負責。
在服現役期間患過慢性病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舊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負責給予治療,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本人經濟困難的,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不同地區入伍的入藏兵有著不同的安置政策,具體政策要看入伍地地方政府在你當兵那年頒佈的入藏兵優待政策。
第五十六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由原徵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按照本條第(二)項規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內統籌安排。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退伍軍人的義務。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允許復工、復職。
(三)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
(四)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並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五)義務兵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優待。
第五十七條 在服現役期間患精神病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視病情輕重,送地方醫院收容治療或者回家休養,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負責。
在服現役期間患過慢性病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舊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負責給予治療,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本人經濟困難的,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不同地區入伍的入藏兵有著不同的安置政策,具體政策要看入伍地地方政府在你當兵那年頒佈的入藏兵優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