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1.車輛無法達到交管部門年度檢驗標準及無法透過環保部門的審驗
2.使用年限超過8年
3.其他經財政批准報廢的車輛
對特種專業技術用車:
1.車輛無法達到交管部門年度檢驗標準及無法透過環保部門審驗
2.使用年限超過10年
3.車輛行駛超過40萬公里
4.其他經市財政批准報廢的車輛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對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1.車輛無法達到交管部門年度檢驗標準及無法透過環保部門的審驗
2.使用年限超過8年
3.其他經財政批准報廢的車輛
對特種專業技術用車:
1.車輛無法達到交管部門年度檢驗標準及無法透過環保部門審驗
2.使用年限超過10年
3.車輛行駛超過40萬公里
4.其他經市財政批准報廢的車輛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