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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情感尚尚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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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223920004533032
新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其實罰五萬已經是從輕的了,如果題主在浙江,估計可以適用《浙江省的“三小一攤”管理規定》不過這個處罰最少也是3000,所以 能私下解決儘量私下解決吧。
我覺得員工應該受到一定的處罰,如果可以,一併記上信用汙點。因為他們正是這件違法事情的見證者,有時甚至是執行人。正是他們包庇了那些主犯,最終危害社會。
監督局應該設定更簡便的匿名舉報方式,以及舉報獎勵,儘量一個舉報,執行和監督的部門都可以看到。
這樣既防止企業收買相關部門的人員,又避免舉報員工受到威脅。而獎勵一方面鼓勵人們跟無良企業,特別是造假製假的失德企業做鬥爭,更是從根本上防範了企業的不良行為。另一方面也是幫助舉報人員平穩渡過失業期。
只有這樣,人民大眾才能吃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孩子們才能有放心奶喝,再也不會出現三鹿奶粉這樣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如果僅是為了當地的經濟,對企業的監督松之又松,包庇、粉飾企業出現的各種問題。就是捨本逐末,就是坑害人民大眾,那他爬的越高,就跌的越慘。
這種想法是不是太單純、太天真了?甚至是有點傻?其實我知道這不現實,我只是希望每個人都自覺一些,都講公德一些,這樣我們的生活會更美好。